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原用工单位可否要求试用期?

我以劳务派遣身份在用工单位工作了9个月,已经约定过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结束了。现在用工单位可以让我转正,即与劳务公司解除合同并与用工单位之间签合同。直接上级不变,职能几乎不变... 我以劳务派遣身份在用工单位工作了9个月,已经约定过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结束了。现在用工单位可以让我转正,即与劳务公司解除合同并与用工单位之间签合同。直接上级不变,职能几乎不变。这时原用工单位可以要求和我约定试用期吗?
如果不可以,请给出相应法律条文。如果可以,那我会不会有风险,比如在新的试用期被通知试用期未过,要求解除合同。
我不想约定试用期,但法律好像只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再表达一下。我9个月前与劳务公司A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指派我到B公司工作,试用期两个月,早就通过了。B公司是用工单位,我和B公司没有合同。现在B公司要求我和B公司签合同,直接上级不变,职能几乎不变。我不想签订试用期是因为我与公司比较熟悉了,另外我担心有试用期间解除合同的风险,想知道:若不定试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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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润又舒适的小闺秀0
2019-03-21 · TA获得超过520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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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原用工单位可要求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百度网友fd9a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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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你的试用期完全超过了劳动法规定,单位必须给你转正或者辞退,没有再继续签订试用期了,当然单位辞退你的话,会有补偿给你的。
OK,再次看到你补充问题,根据你的情况,属于正式员工,当然你这属于劳动法了,是没试用期了。下面是新劳动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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