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用于向并支付合约欠款,乙是否能向丙索回?
2012年9月,甲与丙达成内容为60万的合约,甲向丙支付20万元定金并约定如丙无法完成合约内容,丙应归还甲20万元定金,2012年12月,丙完成合约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
2012年9月,甲与丙达成内容为60万的合约,甲向丙支付20万元定金并约定如丙无法完成合约内容,丙应归还甲20万元定金,2012年12月,丙完成合约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但甲方在得知丙完成合约内容后,未支付其余40万元的情况下,断绝与丙的联系,2013年10月,乙手持向丙打款的20万元汇款单,前来向丙索要20万元并声明20万为甲向乙的借款,由乙打给丙的,需要丙归还,乙有无权利向丙索要20万元?如有权利,丙是否需要归还20万元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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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2个回答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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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都说了,20万是甲向乙的借款。则乙只能向甲追讨借款,不能直接向丙要的。多说一句,本案中并不存在代位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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