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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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与此时法律内容、形式一样,也处于向完善、规范过渡的重要阶段。各王朝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置基本上承袭汉制,同时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汉朝的基础上又有了重大发展。

1.律博士的设立

中央审判机关一般称廷尉,仅三国时的吴国称大理,最高司法权仍然掌握在皇帝手中。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人,专门教授法律知识,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沿续下来这项制度,并在廷尉属官中正式设立律博士,并设正、监、平、通事等职务。

2.大理寺的出现

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设卿、少卿为长官,并增设了属吏,律博士增加为四人,其余属吏也分别增设人员近八十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扩大,并向完备过渡,奠定了封建司法审判体系的基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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