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有什么区别

唐玉娟
2022-12-19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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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劳动合同制,一类是劳务派遣制。这两类分属于不同的用工方式,在工资、福利及待遇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异。劳动合同制员工是和银行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正式工,“定向招聘”也属于正式工,因为定向招聘的公告里明确说了是“录用后直接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制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由劳务公司派到银行提供的岗位工作的员工,虽然不属于银行合同制员工范围,但是属于从业人员统计范围。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劳动合同签署方的不同。只要是直接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银行编制内的正式工,待遇也不会相差太远,而劳务派遣制员工,虽然没有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仍然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而且可以通过绩效考核和考试等渠道转为正式工,并且有劳务派遣的学生反馈证明,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待遇丝毫不比正式工差,甚至更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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