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自然起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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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奋斗的少女
2016-12-28 · TA获得超过2.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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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典法律论》一书中,程志敏教授向美国古典学权威加加林所坚持的非历史主义法学立场发出了严厉质疑——成文法的成立,是否可以彻底割断与不成文法,乃至神话之间的关系?对此,他表明了否定立场,我也深以为然。法律之所以是权威,其本质是信仰。惟有人们愿意相信法律,法律才可得到有效施行,才有其存在的空间。这坚定的信仰力,犹如一道光,从人本身出发,经过镜子的折射,最终指向回人类本身。而这镜子,就是原初的神话。了解神话,对于理解法律的起源,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在西方古典神话中,赫西俄德的《神谱》里记载道:“宇宙之初,是一片混沌。由混沌中,首先产生了混沌之神卡俄斯。”《旧约·圣经》里的《创世纪》一章中也是如此写道:“起初,神创造天地。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可见,《神谱》和《旧约·圣经》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混沌”这个词来描述神创造之前的宇宙。混沌(chaos,希腊文作ΧΑΟ∑),表达出一种没有空间和时间的介入,各种质料按照自身的内在性进行着无序的运动的境况。紧接着,《圣经》笔锋一转,写道:“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这一句话实在是妙,表面上说的是神用光创造了世界,实际上,说的是神赋予了世界以秩序。由此,神,用暴力的手段,硬生生将“光(秩序)”的世界与“暗(混沌)”的世界截然分开,在光的世界里,一切事物按照神的意志有条不紊的进行,神为世界立法:河流从高山流向低谷,太阳东升起落,春季开花,秋季结果;而在暗的世界里,一切属于未知,这是一块混沌虚无的地盘,甚至连神也无法理解这片域。因为秩序的到来,天地的分离,时间开启了,在这个基点参考系上,空间也开启了。但由于时间的开启,世界开始老化,混沌幻化成洪水,猛兽等不断进入光的世界,使它的秩序遭到破坏。于是,一代又一代的神开始修补(克洛诺斯、宙斯不断的用暴力推翻生父的统治),神用暴力建立了世界,同时被暴力所支配,这是神的宿命,它属于混沌,同时也是那片不可知领域的恐怖之处。

神的创世中有一个杰出的佳作,那就是人类。然而,从人类本身的角度看,他们的存在却可怜之至。神用暴力不断地创造世界,人却丝毫不能参与其中。从人诞生的那一刻起,他所面对的是一个由神创造的世界,天上的鸟,海中的鱼,都是神赋予了它们秩序,人却不能理解这些秩序。因此,人并不是带着目的来到这世上,他实际是一种海德格尔所谓的“被抛”状态。一开始的人,沦为与动物相同的处境,同样被神所驯化。

然而神忽略了人的一个特点:人有万物不可比拟的自由意志。人由神所创造,作为最接近于神的作品,就在于他有自由意志。在《自然与人为:人类自由的古典意义》一书中,肖厚国教授认为,诸如生老病死一类人生存的匮乏,是由于神的惩罚。学生窃认为,毋宁说是神的惩罚,不如说是人取得自由意志的代价。自由,也就是人类的“原罪”。因为自由,人注定会突破神的秩序,与神产生“隔离”。因此,神才会将死赋予人类。于是,“死亡”就这样先行的来到我们的心中。

因为意识到死亡,生的有限性,人类产生了惶恐,从有限性出发,人需要探索回归永恒的道路,需要再次模仿神,去“创世纪”,创造一个属于人的世界。于是,永恒之路最艰难的第一步,是摆脱充满神性的宇宙。人像当初的神一样,在这个神的秩序(相当于人的混沌)世界中,立足一个基点,从这个基点出发,建立了房屋。

房屋的建立具有划宇宙的意义。房屋建筑有结构,有方向,是人用理性赋予了它可理解的秩序,同时是理性的化身,也是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在房屋里,一切按照人的理性秩序摆放,一切都是变得可理解的,人获得了一种安全感。也正是迷恋于这种安全感,人类会将房子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于是,人的理性也随之传递了下去,在这传递的理性中,永恒就产生了,人也就有了安身立命之所,暂时摆脱掉随波逐流的命运。在房子之外,是广袤的土地,而这广袤无垠的土地只会让人产生畏惧感,因为它没有方向可言,它的秩序是人不能理解的秩序,因此,屋外之域对人来说相当于“混沌”之处,人是不愿意过分的接近它的。这也正好说明,为何中国古代的隐士,无论居所多偏僻,总要有个住处,没有这住处,他连人也不是了。反观古希腊亦然,一个人被驱逐出城邦流放,是对他最大的惩罚,因为他没有了生命的安定之处,时时刻刻暴露在一个未知的自然面前,他无法收获安稳,也就无法继续生存。到此,土地所有权的形而上起源便呼之欲出了。所谓的土地所有权,必须要包括在土地之上的房屋建筑,这其实是人维持自身存在的一种需要,具有生存论的意味。土地所有权的确立表明了神与人的分离,彰显了人类企图掌控自己宿命的欲望,对回归本来共属于人神的永恒的渴望。它是人对神的挑战,同时也产生于人对神的模仿。

虽然人不同于其他物种的伟大之处在于他拥有接近于神的本性的自由意志,但这自由意志对人来说是可怕的东西,因为人无法理解它,它可以选择生,可以选择死,可以选择善,可以选择恶,人只能接受它,并不能阻止它,它就是人的命运,也是神的命运,其实它本来就该属于混沌的领域,无论是人或神,始终被混沌所包围。这是人类注定要承受的悲剧。

但既然人类已用理性宣告了神对人的破产,那么其足以有理由相信,理性,同样可以自救,使自身从未知的自由,可怕的充满偶然性的混沌领域中得到拯救。这样一来,仅仅有房子就显得不足够了,因为在房子里,人类还会进行着一些受自由意志支配而犯下的不道德行为,或者属于个人隐私的暗黑之事,在此境况下,理性起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人类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他们从隐私的家庭领域走出,走到光明的公共领域,于是,政治、法律诞生了。

在人类的光明领域中,人勇敢的为自己立法,这立法(包括所有的成文法,不成文法,乃至一些口头承诺),是人开天辟地的一步。它宣告了人与神的彻底分裂,人不再受神的驯化,同时也是人对命运(Logos,希腊文作λόγος)支配性的直面回答。人需要用理性来制约人的自由意志,减少它出现不受控制而作恶的可能。这也是人对与神的分裂而获的“原罪”的赎罪。因此,立法靠的第一要义是人的理性,人信仰法会让人有意识的约束自己,在限定的程度内掌握自己的自由,从而走向更好的社会,更好的生活,这也就是对人自己本身的信仰。从这角度来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必须的了。雅典人(包括苏格拉底在内)用自己的理性为城邦立了法,他们各司其职而不触犯这些理性法的条条。当苏格拉底被无辜定罪后,面对陪审团的投票结果时,我相信他的内心已经有了答案,他是城邦最具理性的人,也是与旧神离得最远,与新神(理性,人类的自己神)离得最近的人,他晓得对法的敬畏,信仰本身对他的意义,这是他成为人的基础,也是人值得骄傲的地方,如果他选择了逃跑或者贿赂,那就是坠落在了自由意志的诱惑中,这是对他自己的亵渎,他从此再也无法自救。因此,他的一生始终如《申辩篇》结尾中的寄语一样,奉献给了人类的尊严,人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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