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问题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动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但是第五十九条在论述劳动派遣协议内容的时候说: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动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但是第五十九条在论述劳动派遣协议内容的时候说: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报酬…。这里所说的“劳动报酬”究竟是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还是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费”。希望懂的朋友帮助啊,我们现在和劳务派遣单位有纠纷,迫切需要了解这个问题,我没分了,真是不好意思,只能感谢大家了。
其实说简单点就是,到底劳动者有没有权力知道“劳务费”的内容。如果有,哪条法规规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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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
推荐于2017-09-02 ·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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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原则。  临时性工作岗位,主要是指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很强的时效性的用工岗位。辅助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工作时的岗位。总而言之,劳务派遣不得发生在用工单位正常的、持续性的劳动岗位上。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百度网友9bc2fcc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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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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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综上所述,“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你们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而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福利等【反正连带责任的随便找哪个单位都行啊,建议把2个单位都列为被告】
  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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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妖婆238
2012-08-27 · TA获得超过30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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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之间的协议会让你知道么,他们之间约定的工资和你实际由派遣公司那里拿到手的工资有没有不同也不会让你知道。或许你自己手里的劳动合同压根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你是求职者,不怕丢了工作去和公司争这个是一回事,但是更多的人都只是默默工作就算了。关系对调下是用工单位非常需要你的话,就直接和你签合同了嘛也不会签派遣协议。签派遣就是他们省事也不少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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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大东
2012-09-01 · 超过1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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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即用工单位到底给了你多少工资你是有权利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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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izun88
2012-08-25 · TA获得超过160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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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说法都不准确,这的工资是指你和A劳务公司签劳动合同后,被派到B企业工作,B企业支付的工作报酬。
追问
我没有明白你的意思。说简单点,我就是 想了解,劳动者到底有没有权利知道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那个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如果可以,有权了解的内容是哪些,是否包括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费”的多少。另外,希望您能帮我找到法律依据来回答这些问题,万分感谢了,不然我们总觉得心理没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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