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劳动法取消了劳务派遣,我们公司是建筑工程公司,把劳务派遣人员挂在低下班组的名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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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干货快车
2013-06-17 · 律师,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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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干货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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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并未取消劳务派遣,只不过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
2、劳务派遣人员挂在哪个公司名下就是哪个公司的员工,但是如果员工被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就应当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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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他直接给你下派到低下私人老板手上,他不是公司啊。待遇上只有一个固定工资,其他的都没有?那个怎么算?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高粉答主

推荐于2016-02-19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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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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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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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畅还轻闲的繁花8250
2013-06-17 · TA获得超过112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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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新旧条文对比,主要涉及的是劳务派遣的变动,不是取消

一、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规定
二、关于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
四、关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认定及用工比例的限制
五、关于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新旧法衔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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