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移动公司一名工作了10多年的劳务用工,新劳动法的颁布我们能否转为正式的?大家看看下面的回答合法吗? 5
新劳动法的颁布,部分劳务员工公司要无条件转为企业员工,公司打算如何安排这些员工,希望公司给予正面的回复。答复:问题中提到的“劳务员工无条件转为企业员工”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
新劳动法的颁布,部分劳务员工公司要无条件转为企业员工,公司打算如何安排这些员工,希望公司给予正面的回复。
答复:问题中提到的“劳务员工无条件转为企业员工”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实际的。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的资质要求,并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从集团公司到省公司均在2013年调整了劳动用工思路和政策。随着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正式实施,集团公司半年工作会对劳动用工改革思路进行了调整,由“劳动用工零增长,劳务派遣用工负增长”调整为“劳动用工整体负增长,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省公司劳动用工改革也随着相应进行了调整,预估采取措施:
一是加大合同制员工比例。企管员工定向招聘名额将逐步加大。
二是严控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和质量。劳务派遣员工人数逐步降低;劳务工新增名额减少,招聘条件比照定向招聘提高。
泸州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将按照集团公司、省公司政策合理合法进行调整,核心是“优胜劣汰”。条件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会较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进行淘汰。 展开
答复:问题中提到的“劳务员工无条件转为企业员工”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实际的。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的资质要求,并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从集团公司到省公司均在2013年调整了劳动用工思路和政策。随着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正式实施,集团公司半年工作会对劳动用工改革思路进行了调整,由“劳动用工零增长,劳务派遣用工负增长”调整为“劳动用工整体负增长,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省公司劳动用工改革也随着相应进行了调整,预估采取措施:
一是加大合同制员工比例。企管员工定向招聘名额将逐步加大。
二是严控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和质量。劳务派遣员工人数逐步降低;劳务工新增名额减少,招聘条件比照定向招聘提高。
泸州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将按照集团公司、省公司政策合理合法进行调整,核心是“优胜劣汰”。条件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会较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进行淘汰。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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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回答是合法的。
不过你的情况很明显,用工时间长,不是临时性用工。(至于“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因我不知道你的具体岗位情况,无法判断。)
因此,你应该有权转为企业员工。
另外,这个答复是很模糊的,没有说明转正式工的标准、时间、比例。其实还是内部控制,搞不搞都不清楚。
要继续跟踪。
不过你的情况很明显,用工时间长,不是临时性用工。(至于“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因我不知道你的具体岗位情况,无法判断。)
因此,你应该有权转为企业员工。
另外,这个答复是很模糊的,没有说明转正式工的标准、时间、比例。其实还是内部控制,搞不搞都不清楚。
要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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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我做了8年乡镇区域管理,还有渠道管理,现在是行业经理.其实只些岗位个人认为都不是临时性的,不过人家是央企,相对来说我是弱式群体中的一员,像我们这样情况的还很多.为这个企业奉献了10多年,不知道那些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们的良心何在?
追答
非常同情。
你这样绝对不是劳务用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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