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机的规定是什么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 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进行,但若伤情已稳定,则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的评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则要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 做伤残鉴定 。 步骤方法 上述法条中对于治疗终结的理解,可以是基本治疗期届满、无需继续治疗、或已经没有治好的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致人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以评定伤残了,但特殊情形还是得依据具体的治疗情况来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中,受害者对伤残评定的时间的把握,影响着伤残评定等级,从而影响赔偿款的获得。 一般发生事故主要是原发性损伤的,可在伤后1-3个月进行伤残评定。主要包括组织、器官、肢体、颅骨、颌骨、肋骨残损等。对于 发生交通事故 影响容貌的,听力、视力障碍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应在伤后3-6个月进行。在发生交通事故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在伤后6-9个月进行鉴定为最佳。而在对于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智力、精神问题的,如语言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等,进行伤残评定的时间最好在伤后6-12个月。伤残鉴定时机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