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问第一款的直接结合和第二款的间接结合怎么理解? 展开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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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如,两车相撞致一行人死亡,是直接结合。甲被乙打伤,送往医院后因护士丙误用针药致乙药物过敏死亡,是间接结合。
举详细的例子让你明白。首先说“直接结合”。
在一个高层居民楼上,三个儿童在15层楼的楼道上玩。在玩的过程中,三个儿童发现某家居民的门前放了一些旧的酒瓶子,三个儿童就每人拿起一个,到楼道窗户前,用手把瓶子伸到楼外,喊了一声“一二三”,就一齐松手,把瓶子扔了出去了。这时候,正好楼里面的一位居民抱着自己两岁的孩子从楼道里出来,走到门口,这三个瓶子当中的一个瓶子正巧打到小孩的头上,将孩子砸伤。
由于三个小孩的“直接结合”,但是不能确定到底是哪一个瓶子砸伤的,按照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
再说“间接结合”。
4岁小孩通过爬上垃圾堆,翻过院墙,墙外变压器未上锁,小孩手一伸打掉一只胳膊。此案侵权行为彼此互为中介,行为之间不是集中发生而是一环套一环,是可以分割的原因并能判断责任力大小是间接结合。
举详细的例子让你明白。首先说“直接结合”。
在一个高层居民楼上,三个儿童在15层楼的楼道上玩。在玩的过程中,三个儿童发现某家居民的门前放了一些旧的酒瓶子,三个儿童就每人拿起一个,到楼道窗户前,用手把瓶子伸到楼外,喊了一声“一二三”,就一齐松手,把瓶子扔了出去了。这时候,正好楼里面的一位居民抱着自己两岁的孩子从楼道里出来,走到门口,这三个瓶子当中的一个瓶子正巧打到小孩的头上,将孩子砸伤。
由于三个小孩的“直接结合”,但是不能确定到底是哪一个瓶子砸伤的,按照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
再说“间接结合”。
4岁小孩通过爬上垃圾堆,翻过院墙,墙外变压器未上锁,小孩手一伸打掉一只胳膊。此案侵权行为彼此互为中介,行为之间不是集中发生而是一环套一环,是可以分割的原因并能判断责任力大小是间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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