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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总督的前身是设于顺治五年(1648年)的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当时预定的总督府设在直隶大名府。
顺治十五年(1658年),降为直隶巡抚。
顺治十八年(1661年),复置直隶总督一职,驻地依旧位于大名。
康熙八年(1669年)裁撤总督一职。雍正元年(1723年),重设直隶总督一职。
乾隆十四年(1749年),直隶总督兼管黄河的防汛和治理工作。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直隶总督兼任直隶省巡抚。
咸丰三年(1854年),长芦盐场的盐政划归直隶总督直辖。
同治九年(1870年),清廷将天津、营口和烟台三个口岸的通商事宜,划归直隶总督管理,并将北洋通商大臣一衔授与直隶总督。
自此直隶总督多驻在天津,在冬天外贸淡季,才回到保定。
顺治十五年(1658年),降为直隶巡抚。
顺治十八年(1661年),复置直隶总督一职,驻地依旧位于大名。
康熙八年(1669年)裁撤总督一职。雍正元年(1723年),重设直隶总督一职。
乾隆十四年(1749年),直隶总督兼管黄河的防汛和治理工作。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直隶总督兼任直隶省巡抚。
咸丰三年(1854年),长芦盐场的盐政划归直隶总督直辖。
同治九年(1870年),清廷将天津、营口和烟台三个口岸的通商事宜,划归直隶总督管理,并将北洋通商大臣一衔授与直隶总督。
自此直隶总督多驻在天津,在冬天外贸淡季,才回到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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