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局退费规定如下:
1、因幼儿园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园需要退园的,按全月退还费用。
2、幼儿家长自动提出退园的,按退园申请日期计算,当月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保教费、杂费不足半月的按50%退还,超过半月的不予退还。
3、按年度和公示标准收费,幼儿家长提出退捐资助园费申请时,幼儿园根据幼儿在园时间确定退费额度,不超过二个月的按70%退还;不超过半年的按50%退还;超过半年不足九个月的按25%退还;九个月以上不予退还。
4、幼儿园原因退费手续:因学校(幼儿园)刊发虚假广告(简章)、违规收费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全部费用。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5、学员本人原因退费手续:向幼儿园提出书面退费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领导班子或财务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学员本人(家长)签字,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事宜。
扩展资料:
1、幼儿园,原称勘儿园,是几百年前从普鲁士引进的体制。旧称蒙养园、幼稚园,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通常接纳三至六周岁的幼儿。
2、细则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示范幼儿园780元/月、人,一级幼儿园520元/月、人,二级幼儿园350元/月、人,三级及以下幼儿园200元/月、人。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
4、半日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对2周岁以下幼儿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1、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2、采取按月收取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3、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需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1、入读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申请退学退费的,扣除一个月的保教费,退还其余费用。生活费退费标准:幼儿园扣除幼儿在园入读时间的生活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全月计算后退还其余费用。
(二)若幼儿在园期间请假退费
1、请假时间在连续一周以上者(连续请假,周六、周日不计算)退费只限生活费,按实际月缴费标准退费,未请假幼儿概不退费。
2、若幼儿因特殊情况请假,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在园超过一个月退半费,超过两个月学费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