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的果啤是否应按啤酒标准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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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乙公司是专门从事高级纯鲜啤酒生产的企业,为更好地适应消费者口味,公司酿制了一批水果香型啤酒,如菠萝啤、苹果啤等,其主要成分是果汁或果味、柠檬酸、二氧化碳、糖等添加剂,由于含酒精度低,被称为“软啤酒饮料”。这类产品是否也应该按啤酒的标准缴纳消费税呢?
答:乙公司生产的菠萝啤、苹果啤等产品,应统称为果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规定,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分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分上与普通啤酒有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乙公司生产的各类果啤均应按啤酒的标准缴纳消费税。
答:乙公司生产的菠萝啤、苹果啤等产品,应统称为果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规定,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分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分上与普通啤酒有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乙公司生产的各类果啤均应按啤酒的标准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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