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保险人员应具有的特点是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它是一种特殊类的合同,有着自己的特点: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就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利益,保险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①投保人保险史,身体健康情况。
②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都是确定的,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的,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标准化,主要是为了适应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一般的经济合同,多是等价交换的合同。而保险合同则是射幸性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