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最低工资
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广州市沿用的是广东省政府2018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地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
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