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何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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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每月10日前发放。但是有部分地区是每月中旬发放。还有部分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月底发放。有的地区在每月的初、中、后十天分布,但一般在月底前分布。也有低保按季发的,也就是三个月发一次。一般会在当月4日前发出。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中国政府针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推出的生活保障制度。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享受这种待遇的家庭主要有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工作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或受扶养人的居民(村民);
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金到期仍无法再就业,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居民(村);
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居民(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居民(村)(五保对象除外)。
农村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证明其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或其他证明);
3、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因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6)家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中国政府针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推出的生活保障制度。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享受这种待遇的家庭主要有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工作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或受扶养人的居民(村民);
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金到期仍无法再就业,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居民(村);
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居民(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居民(村)(五保对象除外)。
农村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证明其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或其他证明);
3、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因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6)家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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