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可以建多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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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0平方米。
农村每一户的宅基地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积不可以超过宅基地面积。建房不可以超过三层,总面积不能超过360平方米。联排别墅不可以超过四层,总面积不能超过450平方米。
农村建房审批条件:
1、没有住房需要建房。
如果申请人是本村的人,但是没有住房,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并申请建房的。
2、儿女办理分户。
在农村有很多家庭,孩子长大后成家立业,不方便与父母同住需要办理分户的,在分户办理完后就可以申请建房。
3、原先的住房属于危房需要重建。
农村有很多房子已经非常破旧,如果自家的房子被认定为是危房,那么就可以申请建房,同时还可以拿到相应的补助。
4、因拆迁或者自然灾害需要建房。
如果房子被拆迁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导致坍塌的,也可以申请建房。
农村建房的选址方法与注意事项:
1、建房地基最好选择土质均匀的宅基地,这样能够保持受力平衡,不要选择一边软一边硬的地方,会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
2、建房尽量避免斜坡上,不少丘陵地区和山区的人们,地基常常处于斜面上,这个时候要注意平整土地,或者根据当地情况选择专业的设计团队。
3、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选择前面是水,后面是山的好地方,风水好自然住的也舒心。不过这种地方常常地基不好,需要仔细处理,会一定程度上增加施工成本。
4、家住山区,临靠大山的话,一定要注意山体土质情况,避开山体滑坡的地方。
5、不要选择在古墓,古井或别的有大坑的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每一户的宅基地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积不可以超过宅基地面积。建房不可以超过三层,总面积不能超过360平方米。联排别墅不可以超过四层,总面积不能超过450平方米。
农村建房审批条件:
1、没有住房需要建房。
如果申请人是本村的人,但是没有住房,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并申请建房的。
2、儿女办理分户。
在农村有很多家庭,孩子长大后成家立业,不方便与父母同住需要办理分户的,在分户办理完后就可以申请建房。
3、原先的住房属于危房需要重建。
农村有很多房子已经非常破旧,如果自家的房子被认定为是危房,那么就可以申请建房,同时还可以拿到相应的补助。
4、因拆迁或者自然灾害需要建房。
如果房子被拆迁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导致坍塌的,也可以申请建房。
农村建房的选址方法与注意事项:
1、建房地基最好选择土质均匀的宅基地,这样能够保持受力平衡,不要选择一边软一边硬的地方,会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
2、建房尽量避免斜坡上,不少丘陵地区和山区的人们,地基常常处于斜面上,这个时候要注意平整土地,或者根据当地情况选择专业的设计团队。
3、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选择前面是水,后面是山的好地方,风水好自然住的也舒心。不过这种地方常常地基不好,需要仔细处理,会一定程度上增加施工成本。
4、家住山区,临靠大山的话,一定要注意山体土质情况,避开山体滑坡的地方。
5、不要选择在古墓,古井或别的有大坑的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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