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存款准备金缴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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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准备金缴存是旬余额100%缴存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每月的5日、15日、25日。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有准备金账户,每旬需要向人民银行提供一般财政性存款余额,人行按旬每月的5日、15日、25日监测金融机构准备金账户是否足额缴存准备金。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对象。存款准备制度一般适用于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但各国规定的缴存对象不尽一致。
2、规定存款准备金计提范围。指的是银行的各种负债,主要是各种存款。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以改变货币乘数量,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性。
2、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
3、调节货币供给总量。
一、什么是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现已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二、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存款准备金”存款。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存款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一般,人们只研究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没有研究“存款准备金”运营问题。
三、存款准备金政策
从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至18.5%。在此基础上,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准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准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以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
央行对商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存款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强制性地要求商行等存款货币机构按规定比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央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增加/减少商行的超额准备,以收缩/扩张信用,实现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
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以改变货币乘数量,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对象。存款准备制度一般适用于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但各国规定的缴存对象不尽一致。
2、规定存款准备金计提范围。指的是银行的各种负债,主要是各种存款。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以改变货币乘数量,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性。
2、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
3、调节货币供给总量。
一、什么是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现已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二、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存款准备金”存款。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存款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一般,人们只研究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没有研究“存款准备金”运营问题。
三、存款准备金政策
从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至18.5%。在此基础上,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准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准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以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
央行对商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存款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强制性地要求商行等存款货币机构按规定比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央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增加/减少商行的超额准备,以收缩/扩张信用,实现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
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以改变货币乘数量,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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