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设立违宪审查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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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宪法监督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之后,要作出是否违宪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都具有强制性,被宣布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将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国,因违宪而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没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合宪性审查体制通常分为四类:
1、权力机关审查体制,即立法机关审查机制,代表国家,英国、社会主义国家。
2、普通法院审查机制,即司法机关审查机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
3、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代表国家:法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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