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章不扣分不罚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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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违章行为不扣分不罚款的,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地拟进行专项整治,但是在某个时间段属于教育阶段,发送短信明示提醒注意,不会要求车主接受处罚之类,这种短信或通知,只是尽到提醒义务,车主谨记以后不要再犯,不用去交警大队处理。另一种是虽然违反交通安全法,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只是警告不扣分不罚款,但是短信通知会要求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此类违章和其他违章一样,都要携带违章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到相应的违章处理窗口开具正式的违章处罚单,然后签名确认即可。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违章行为不扣分不罚款的,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地拟进行专项整治,但是在某个时间段属于教育阶段,发送短信明示提醒注意,不会要求车主接受处罚之类,这种短信或通知,只是尽到提醒义务,车主谨记以后不要再犯,不用去交警大队处理。另一种是虽然违反交通安全法,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只是警告不扣分不罚款,但是短信通知会要求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此类违章和其他违章一样,都要携带违章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到相应的违章处理窗口开具正式的违章处罚单,然后签名确认即可。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