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需要办哪些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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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营业执照 出口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 税务登记证 出口企业必须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3、 海关自立报关登记证书 出口企业必须到海关办理海关自立报关登记证书。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1、 营业执照 出口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 税务登记证 出口企业必须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3、 海关自立报关登记证书 出口企业必须到海关办理海关自立报关登记证书。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