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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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的通知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拆迁困难居民住房问题,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
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中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平房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的规定,统一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
二、自2005年9月1日起,与拆迁单位签定《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的拆迁家庭,可以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和购买经济适用房。
(一)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是指1990年4月1日前建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二)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拆迁家庭,需提供证明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所建时间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地产税交款书,或远年立户违章建筑工程执照,或维修工程执照,或使用人户籍1990年4月1日前在该处落户的户口簿等),在与拆迁单位签定《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居住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家庭的拆迁安置费,按照《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上记载的“各项费用总计”金额认定。
三、自2005年9月1日起,经济租赁房全部实行招租补贴方式。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拆迁家庭,可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所需申请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负责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四、调整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后,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受理、公示、审核、发证程序不变,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拆迁困难居民住房问题,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
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中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平房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的规定,统一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
二、自2005年9月1日起,与拆迁单位签定《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的拆迁家庭,可以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和购买经济适用房。
(一)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是指1990年4月1日前建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二)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拆迁家庭,需提供证明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所建时间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地产税交款书,或远年立户违章建筑工程执照,或维修工程执照,或使用人户籍1990年4月1日前在该处落户的户口簿等),在与拆迁单位签定《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居住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家庭的拆迁安置费,按照《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上记载的“各项费用总计”金额认定。
三、自2005年9月1日起,经济租赁房全部实行招租补贴方式。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拆迁家庭,可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所需申请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负责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四、调整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后,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受理、公示、审核、发证程序不变,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http://www.tjfdc.gov.cn/zcfg/showzcfg.asp?id=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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