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公司工作了七年,现在要辞工,公司是否补偿经济损失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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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这样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
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
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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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种情况,公司不用补偿。就是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续签,并且是维持原合同或是提高原合同(关键就是薪资、岗位、工作地点、福利等维持或提高),而你不愿意签。
其他的任何情况:1.合同期内,你主动辞职;2.合同期内,公司裁你;3.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跟你续签;4.合同期满,公司降低合同与你续签(比如给你降职,降工资),你不愿意,等等这些情况,你都可以拿到补偿金。
一般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其他的任何情况:1.合同期内,你主动辞职;2.合同期内,公司裁你;3.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跟你续签;4.合同期满,公司降低合同与你续签(比如给你降职,降工资),你不愿意,等等这些情况,你都可以拿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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