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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灾害损失情境,民政部将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 四级响应指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中: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民政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分管副部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向部长报告。民政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民政部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死亡2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国家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看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部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建议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害发生24小时内,民政部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每日14时前汇总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和抗灾救灾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募捐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分管副部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向部长报告。民政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民政部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死亡2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国家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看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部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建议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害发生24小时内,民政部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每日14时前汇总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和抗灾救灾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募捐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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