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和封建迷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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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无事不言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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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迷信是一回事还是有区别,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正确区分宗教和迷信的界限,对于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认识一切事物,"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事物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3页]。我们不仅要认识宗教与迷信的共同点,而且更重要的是认识它们的特殊点。只有这样,才能分清楚什么是宗教,什么是迷信。

宗教与迷信都是以有神论观念作为它们的思想基础,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这是它们的共同点。宗教发展史上早期的原始宗教,是"多神教"或"拜物教",是不定型,不成熟的宗教,如有的没有宗教教义,没有宗教组织,甚至没有宗教名称。这种原始宗教所包含的内容:
一是人们头脑中有了有神论观念,这是产生宗教的一个条件;
二是人们对"人格化的神和代表他们的偶像"有了举行祭祀的仪式,以祈求大自然物的神灵降福消灾;
三是社会上出现主持祭祀的人员,最初是由氏族酋长兼任,以后才有专职人员。

在整个原始社会里,宗教和迷信的界限很难分清楚,形成宗教和迷信并存的状态。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产生了定型的、完备的、系统的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印度教、道教等等。从此以后,以巫术驱鬼为特征的迷信活动逐步从宗教中分离出来,形成一种粗俗的鬼神迷信。在我国历史上,有些鬼神迷信早在奴隶社会就存在,但大部分是在封建社会产生的。因此,一般地把这种鬼神迷信称为封建迷信。

宗教与封建迷信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宗教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是一种世界观,只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quot;〖ZW(〗《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4页〖ZW)〗宗教还是一种一定形态的文化现象,不论在哲学、文学、艺术、伦理等社会学领域还是医学、化学、天文学、生命学等自然科学领域中,都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

在历史上,宗教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进行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还是一种同一思想信仰的人们构成的一种社会实体,也就是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所构成的一种社会实体。对于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只要引导的好就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封建迷信是从有神论观念派生出来的,但并不是宗教。

在我国,封建迷信主要是指那些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活动,如请神降仙、驱鬼治病、相面揣骨、测字算命、看风水等等。这类封建迷信活动,起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人心、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作用。此外,我国真正信仰宗教的人并不多,但信鬼神和命运的却不少,他们有时也烧香叩头,求神保佑。如果我们把宗教和迷信当成一回事,势必把凡是信鬼神和命运的人都看成是"宗教信徒",这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我们党和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一般迷信活动上,历来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对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主要宗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对于已经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得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165条规定:"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对于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生的迷信职业人员,主要是进行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对于群众的一般迷信活动,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法,通过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破除迷信观念。

当前,在一些地方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一个是早已被取缔的神汉、巫婆死灰复燃,迷信职业者也重操旧业,使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少数基层干部分不清什么是正常宗教信仰,什么是封建迷信活动,有的甚至支持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另一个是部分群众不仅信仰宗教的动因层次低,而且宗教意识也较差,只知教规而不知教理,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而,把宗教信仰和鬼神迷信混淆在一起,也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
人类为什么不分种族、民族、地域、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程度都会有宗教信仰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无疑,宗教信仰可以看作是全人类所具有的普遍特征。信仰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天赋,是人类对于宇宙天地命运历史的整体超越性的意识,是统摄其他一切意识形式的最高意识形式,是人类对人自身存在整体性的反思。

“宗教的本质既不是思维也不是行动,而是知觉和情感。它希望直观宇宙,专心聆听宇宙自身的显示和活动,渴望孩子般得的被动性被宇宙的直接影响所抓住所充实。”

宗教情感论的首创者施莱而马赫这样解释宗教的本质。的确,在原始人类智力能力很不发达的原初社会,人类出自内心地对日月星辰的运转,日夜冷暖的更替,自身生命的存在,感到越发的困惑,对死亡产生了巨大的恐惧,对主宰人类命运的自然力量以及社会力量背后的那种不可琢磨的伟大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顿生一种难以抗拒的顶礼膜拜之感。他以一种虔诚的态度“仰望”这种伟大的力量,对它产生一种信任依托之感,希望能借助他这个无限的终极力量解决自己心灵的恐惧和困惑。人类就不断地对这种终极无限的力量尽其所能地描述表达,在人类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发展强弱的不同阶段,在生存环境不同的不同地域,对这种终极无限的形象、性质表达各不同,并且形成的宗教经典体系、宗教仪式、规章制度也是不同的,即宗教情感的外在载体、表现方式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原始社会,由于人的大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相当低下,人类与虫蛇鸟兽为伍,将这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实物化,于是就有了各个民族以各种动物或树木为对象的不同的图腾崇拜,并形成了一系列烦琐的习俗礼仪。这个时候巫术也应运而起,巫术表现为人与这种神秘的无限力量之间的沟通,中国原始社会在有重大事件时,会有利用占卜等方式向“天”请示,希望得到上天的启示,以在重大决策时能够顺天而行。《圣经》中有很多先知的故事,他们就是接受上帝的启示,再向人们表达、传授,从而使人们的行为能符合上帝的意志——即对上帝的绝对虔诚及“爱自己的邻人”等。各个民族在对这个终极无限的表达中,无不受本民族文化发展、地域环境、思维语言能力的影响,因此,各个民族的终极无限的呈现方式就不同。在古希腊是以宙斯为首的多神;在希伯莱文化中,必须绝对服从耶和华的指示;在中国上古时期,这个终极无限就是“天”。天不是一个人格化的无限的力量,但他无疑和西方的上帝一样,以其令人畏惧、敬畏的强大神秘的力量,激起人心灵上的感激、恐怖、膜拜等复杂的情感。上至君主,下至黎民,当其做了违背仁义的事,上天都能给予惩戒。中国人做事,总是力求顺天而行,替天行道。

随着人类思维能力、生产经验、知识体系、自我意识的不断发展,宗教信仰体系也不断地完善,宗教的创始者将现实社会的道德标准加入到教义中去,以教导信徒为人处世按道德的标准去做。随着人的理性能力的不断健全,宗教的捍卫者对上帝这个终极实体的证明层出不穷,围绕着信仰和理性的争议反反复复,争论不休。而也有人对上帝的存在提出了质疑,不断地与宗教的捍卫者进行有关上帝的论战。甚至在同一种宗教内部,围绕证明上帝方式的不同,正宗与异端的争论其矛盾差异还要更加激烈。既然信仰起源于人类对超自然力的恐惧,对把握自己命运的力量的困惑,既然信仰是来自于感觉和情感,为什么要用人类的不健全的理性来佐证这个终极实体的存在与否呢?信仰和理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何必要非要放在一起考虑呢?人类总是以今天的成果否定嘲笑昨天的无知,对上帝的理解竟然都处在不断的发展中,充满了人们的偏见和幼稚。可怜的上帝啊!
上帝在我心中,无须外人的证明来确定其存在。

为什么不能把一切复归本原呢?为什么不从最原始的感觉、经验、情感上体验上帝的存在呢?《圣经》(旧约)是希伯莱民族在其与周围各民族的长期争斗中,由先知们将某些私人的宗教情感记载下来,将对耶和华的忠诚和对希伯莱民族的忠诚统一起来,供希伯莱民族在历次困境中能团结一心,度过难关。《圣经》是整个西方民族的精神食粮,上帝就在每个人的心中,自己切实感受到了上帝的存在,才会对基督教产生坚强的信仰。《圣经》和传教士只是心中上帝信念的催化剂,目的只是在于激发人们心中宗教情感。

“对我来说,上帝比任何思想、事物或人更具有实在性。我明确感受到他的存在。我觉得他就在明媚的阳光中,在蒙蒙细雨中,在做祈祷和赞美礼拜时,我对他说话,仿佛对一个朋友说话,我们的讲话无比欢乐。他一次一次地回答我,他的话往往清晰易懂,以至于我的耳朵仿佛携带着他的声音;一般来说,他的话都会在我的心田留下深刻印象。”
“上帝像自然界的空气一样环绕在我的周围。他和我的距离,比我的呼吸还要近。事实上,我就生活在、活动在、存在于上帝之中。
有时,我仿佛站在他面前,与他交谈。祈祷必有回应,有时这些回应以直接的压倒一切的方式,启示着他的存在和权力。
我感觉到一种存在、强大而有力,却舒适怡人,它在我的头上盘旋。有时,它仿佛用有力的双臂拥抱我。”
对于这些个人的情感体验,有人会问,到底真实性会有多大呢?即使是真的,也有人利用现代的心理学成果来进行分析,说这些只不过是人的心理反映而已。其实,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很难理解真正持信仰的人的切身感受。宗教情感论的反对者批驳说:将宗教的本质规定为信仰个体的个人经验,这不具有普遍性,宗教情感只是一种难以把握的神秘性感觉。
可是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概念的理论推演。宗教信仰首先是一种私人性的心理经验,其次在某个特定的民族历史环境中,被先贤们解释阐释,总结成一系列的理论体系,宗教仪式,宗教节日活动。在宗教经典的阅读和宗教仪式的进行中,个人的神秘性的宗教情感被激发了出来,人开始和上帝沟通,人的宗教信仰更加坚定、牢固。也就是说,私人性的宗教情感被客观化、普遍化为宗教经典理论和宗教仪式。宗教情感被客体化了,从而跨越了狭隘的私人性,具备了公共性。而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伦理道德、文化艺术、政治理念都借助这个载体得以灌输入信仰主体的信念中。因此,对宗教情感论的批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其攻讦。人类的宗教情感之所以能够在特定的情境下被激发出来,并引起人们的共鸣,在于人类天赋的信仰本能,这是普遍的潜在地存在于每个人中的。当在某种特定的人生经历或生存背景的变迁下,人对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宇宙产生了反思,在顿刻感受到一个终极实体的呼唤。每个人的具体生活经历虽然不一样,但对命运和生命的思索是一样的,都要面临死亡的来到,都会不由自主地感受、揣测那个超越现实的彼岸的世界,感受到终极存在对个人命运的左右,对社会历史进程的控制。对这个终极实体所行成的一系列复杂的个体性的感觉和情感,通过客观化后,再试图激发起其他信仰主体的宗教情怀。
宗教信仰从一种私人性的个体经验、心理感受,实体化成一个特定民族的共同的具有一系列理论经典、宗教仪式、规章制度等存在形式,无论是对信仰主体,还是对整个社会民族来说,都是有相当重大的意义的。对个人来说,当他面对自己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而困惑时,当他对死亡和未来产生不确定的恐惧时,如果他皈依了神,便会相信神与他同在,感到来自神的爱悯和力量,他不会陷入无助的绝望,而丧失生存的勇气。对于社会来说,宗教信仰是凝聚社会成员、增强社会向心力和团结力的强大精神武器,使人建立起有助于社会稳定的道德观念。没有一个民族可以没有宗教信仰可以长久屹立于大地上,只是各个民族对神的界定不同罢了。
对于宗教信仰,应持宽容的态度,不能以自己的宗教信仰否认别人的宗教信仰,也不能以自己的不信仰否认别人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会伴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为社会的整合发挥巨大的作用。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我国党和政府一贯的政策。而对封建迷信活动,我国一贯的政策是坚决依法取缔。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封建迷信。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封建迷信活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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