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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超过一半的购房者承认只核对了个人信息、房屋面积、成交价格和交楼时间等基本信息,其他都没认真看。那么,签合同的时候还该注意哪些细则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合同开始的双方当事人项
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或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除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合同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
填写的内容要与审查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应文件的内容核者、时间、文号相一致。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所买房屋的实际状况
弄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具体了解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是否合理合法,分摊的比例关系是怎样的。
对合同约定的面积一定要心中有数,对收房时可能发生的面积上的变化要预先有防范,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有关商品房交付问题
交房不等于交钥匙,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署房屋交接单。
根据该条款,开发商交钥匙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如果交钥匙后开发商仍未完整提交约定的两书或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注意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一般选择“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是指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联合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不等同于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更为严格,以上五家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仅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取得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的许可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购房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之一。
第六、不要误将开发商资料备案义务
如果购房人要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并且明确约定时限及违约责任。
第七、明确设施可使用日期
明确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并规定违约责任。
第八、明确会所、车库、杂物间等附属物的归属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购房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附属的车库、杂物间等是否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是否可以办理相关权属证书。
第九、最州氏备好不要签订“连带违约条款”
在目前的楼市消费中,开发商有时会要求在按揭贷款合同中或单独与购房人签订连带违约条款:即借款人出现未按时归还按揭款导致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的,开发商有权按原价回购房屋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策:
一般情况下,不要同开发商签订“连带违约条款”。如果一定要签或者已经签订了类似条款的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还款的及时等情况,避免因为个人在还款等方面出现违约,造成开发商回购或处分押担保物的情况出现。
第十、关于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般附在买卖合同的最后,容易被购房者所忽视,而被不法开发商所利用。事实上,由于主合同只能采用法定的统一文本,所以合同的附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以下几点必须提醒购房者注意: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根本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该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该使用概念化的词语。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就不应该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是什么标准、"名牌"到底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要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3、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册毁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0-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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