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在什么时候提出的?
2020-06-13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洛克(JohnLocke,公元1632~1704年)与霍布斯一样,也是用自然状态来论证国家形成的。不过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每一个人反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相反,洛克认为人们是依据理性而共同生活的,在地球上没有一个高于一般人的权威来判定是非。他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知道道德法规。这种自然的道德法规不是简单的自我保存的利己主义,而是对由于人是上帝创造的因而每个人都有作为人的价值的积极认识。这种自然法包含着相应于义务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中,洛克尤其强调私有财产的权利。
对霍布斯来说,拥有财产的权利只能是立法之后的事。而洛克则认为私有财产的权利先于行政法规,是以自然的道德法规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证明是劳动,人用劳动生产出来的东西当然归他所有。任何人在其生命结束之前都能充分利用其生命,并积累一份与其劳动一样多的财产。洛克还认为,继承父兄的财产也是一种自然权利。
洛克描述了一种理想的状态,即“一个人有权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愿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花费劳力,这就不会让人对财产权有何争论,也不容发生侵及他人权利的事情。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过多地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和东西,这既无用处,也不诚实的”。洛克把人的本质完全理性化和理想化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
既然人们具有自然权利同时又知道道德法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组成政府脱离自然状态呢?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点。”洛克所说的财产,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和财物。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三个缺点: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解决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威的能依照法律来裁判争端的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一句话,建立政府、脱离自然状态是为了建立法治来保证有序、和平的生活和个人的财物。为此,人们创造了一个政治社会和政治机构。
洛克非常强调人的权利的不可剥夺的品格,认为政治社会必须靠人们的“同意”。因为人的本性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没有他的同意,任何人都不会放弃这种权利去服从其他人的权力。而且,人们的同意还应受到多数的限制。因为一个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要有一种更大的力量来推动它,这就是多数人的同意,绝对的专制绝不是市民政府的好形式。
洛克给出了一幅与霍布斯十分不同的统治权力图画。霍布斯的统治权是绝对的。洛克虽然同意必须有一“至上的权力”,但他将这一权力小心地置于立法者的手中,而且强调所有的目的都是为了人民的大多数。他强调权力分工的重要性,主要是要保证执行法律的人不参与法律的制订,这一分工一直是西方议会民主政体的重要特点之一。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在这三种权力中,洛克强调:“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至于执行者,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如果他自己违犯了法律,就没有要人服从的权利。洛克强调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认为人民才是最高的裁决者,如果政府推行了有害于人民福利的暴政,人民就拥有反抗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在英国资产阶级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提出的。当时英国资产阶级虽然掌握了政权,但封建势力仍然有不小的权力,洛克的主张正是为资产阶级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辩护,具有十分现实和进步的历史意义。当然,洛克的政治哲学还没有真正谈到人民主权的核心问题,而是在人民的旗号下来为资产阶级掌握最高权力呼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