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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因此关键区分在于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目前存在四个学说观点。1、主观说,即犯意表现出来时就是着手。2、形式的客观说,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要件行为。3、实质的客观行为说,即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4、主流观点为实质的客观结果说,即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时,就是着手。甲在乙的饭菜里下毒,已经对乙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了,并且最后是因为甲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得逞。因此应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因此关键区分在于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目前存在四个学说观点。1、主观说,即犯意表现出来时就是着手。2、形式的客观说,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要件行为。3、实质的客观行为说,即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4、主流观点为实质的客观结果说,即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时,就是着手。甲在乙的饭菜里下毒,已经对乙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了,并且最后是因为甲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得逞。因此应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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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这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这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追问
有人说没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不算着手,虽然投毒,但是只是犯罪预备,这样理解对吗
追答
有人说的观点似乎是有道理,但是不正确的。犯罪的着手和预备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这两者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着手开始实施犯罪,而预备就是还没有犯罪。犯罪预备是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本案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只是犯罪分子意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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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在饭菜中放置了毒药,这个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行为人主观因素之外的原因,导致其追求的犯罪后果没有发生,这个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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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在乙的饭菜中投毒,属于犯罪实施阶段, “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甲的犯罪目的最终没有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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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负刑事责任的。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而不是预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施了投毒行为,只是出于意料之外的原因没有得手,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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