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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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
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唤乱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劳务公司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吗
劳务公司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工程分包要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而个人是不具有资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做卜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和胡档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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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劳务承包禁止的情形
(一)承包人(建筑劳务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四)违法分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五)非法转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
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唤乱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劳务公司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吗
劳务公司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工程分包要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而个人是不具有资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做卜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和胡档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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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劳务承包禁止的情形
(一)承包人(建筑劳务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四)违法分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五)非法转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