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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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医学意义上的死亡是指脑死亡。
脑死亡指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在排除脑功能抑制的可能因素,包括低温、严重代谢紊乱和内分泌紊乱、肌肉松弛药、中枢神经抑制药和其他药物的作用,病人持续深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无自主呼吸,无自主运动,肌肉无张力,脑干反射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动眼反射、角膜及咽喉反射、睫反射等均消失。体温调节紊乱。脑电图呈等电位。以上情况持续24-48小时才能诊断脑死亡。
这只是医学意义上的死亡,各国在法律上对于死亡的定义并不完全依据医学上的定义。
脑死亡指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在排除脑功能抑制的可能因素,包括低温、严重代谢紊乱和内分泌紊乱、肌肉松弛药、中枢神经抑制药和其他药物的作用,病人持续深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无自主呼吸,无自主运动,肌肉无张力,脑干反射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动眼反射、角膜及咽喉反射、睫反射等均消失。体温调节紊乱。脑电图呈等电位。以上情况持续24-48小时才能诊断脑死亡。
这只是医学意义上的死亡,各国在法律上对于死亡的定义并不完全依据医学上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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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是绝对的死亡,心脏停跳从人道上讲是应该救的,但基本上就不会来
如果说错各位达人不要笑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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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上次听讲座作的笔记来说,我国现阶段将死亡定为脑死亡,国外早就将脑死亡定为绝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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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脑死亡
国外一般都是心脏停止跳动
国外一般都是心脏停止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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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学(thanatology)一词,是由美国罗斯威尔.帕克(Rosewell Park)在1912年提出的,该词源于古希腊神话中死神 “Thanatos”(滕纳托斯)的名字。人类死亡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1)研究死亡的基本问题;(2)研究人类死亡的心理;(3)研究死亡学的相关学科;(4)研究死亡教育问题;(5)研究长生不死问题。
死亡定义:(1)心肺死亡标志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1951年)定义死亡为:“生命之终结,人之不存;即在医生确定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生物生命活动终止之时。”它从病理学角度把血液循环的停止代表心脏跳动的停止,并置于呼吸心跳(脉搏)之前的地位。这是对死亡定义从体表征象向生理病理实质的一种进步。
(2)脑死亡,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脑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它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时尽管有被动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从1968年到1978年,已经提出的脑死亡标准有三十多种,代表性的有哈佛的标准、美国神经病研究所组织九家医院提出的标准(协作组标准)、英联邦皇家学院的标准,以及北欧、日本、中国的标准。
哈佛标准:a 无反应性,对刺激,包括最强烈的疼痛刺激毫无反应性。
b 无自发性呼吸,观察至少1小时无自发性呼吸。
c 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而无眼球运动反应。
e 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f 平线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脑电图检查的技术要求包括毫伏/分钟,对掐、挟疼痛刺激或喧哗等声音骚扰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上述所有试验在24小时后重复一次,并且应排除低温、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如巴比妥酸盐类中毒等情况后,以上结果才有意义。
(3)脑心综合死亡 美国卡普隆和拉斯提出了脑心综合死亡定义。
一般人常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但是,事实上并不这样简单。如由于某种原因,人会发生突然的昏迷(休克),心跳、呼吸停止,这时如果抢救及时、得法,可使病人恢复心跳和呼吸。所以对死亡还没有公认的定义。
遗传学的先驱在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试图研究和确定一个为医学、法律和伦理学界都能接受的死亡的标准,但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法国、美国、瑞典和荷兰等多数国家,都以脑机能的不可逆转作为死亡的定义;英国则比较强调脑干功能的不可逆转,因为脑干是心跳和呼吸的中枢。在日本,有人认为脑死后,脑下垂体仍能继续分泌激素,所以还不能算是真正的死亡。
有人在研究死亡定义时参照生命的定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出现标志人生命的开始(指胎儿);所以死亡就可以定义为:意识或自我意识的永远不可逆转的丧失。对这个定义还有争议。例如1985年,我国湖北省沙市棉纺厂有位因车祸而不省人事的女工,经过三年的特别护理,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精心治疗,这位沉睡三年的“植物人”在1988年又奇迹般地恢复了知觉,自我意识又得到复苏。这一罕见事例又对死亡定义提出了新的质疑:自我意识的不可逆转又如何断定呢?看来,关于死亡的定义还得争论下去
死亡定义:(1)心肺死亡标志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1951年)定义死亡为:“生命之终结,人之不存;即在医生确定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生物生命活动终止之时。”它从病理学角度把血液循环的停止代表心脏跳动的停止,并置于呼吸心跳(脉搏)之前的地位。这是对死亡定义从体表征象向生理病理实质的一种进步。
(2)脑死亡,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脑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它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时尽管有被动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从1968年到1978年,已经提出的脑死亡标准有三十多种,代表性的有哈佛的标准、美国神经病研究所组织九家医院提出的标准(协作组标准)、英联邦皇家学院的标准,以及北欧、日本、中国的标准。
哈佛标准:a 无反应性,对刺激,包括最强烈的疼痛刺激毫无反应性。
b 无自发性呼吸,观察至少1小时无自发性呼吸。
c 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而无眼球运动反应。
e 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f 平线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脑电图检查的技术要求包括毫伏/分钟,对掐、挟疼痛刺激或喧哗等声音骚扰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上述所有试验在24小时后重复一次,并且应排除低温、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如巴比妥酸盐类中毒等情况后,以上结果才有意义。
(3)脑心综合死亡 美国卡普隆和拉斯提出了脑心综合死亡定义。
一般人常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但是,事实上并不这样简单。如由于某种原因,人会发生突然的昏迷(休克),心跳、呼吸停止,这时如果抢救及时、得法,可使病人恢复心跳和呼吸。所以对死亡还没有公认的定义。
遗传学的先驱在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试图研究和确定一个为医学、法律和伦理学界都能接受的死亡的标准,但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法国、美国、瑞典和荷兰等多数国家,都以脑机能的不可逆转作为死亡的定义;英国则比较强调脑干功能的不可逆转,因为脑干是心跳和呼吸的中枢。在日本,有人认为脑死后,脑下垂体仍能继续分泌激素,所以还不能算是真正的死亡。
有人在研究死亡定义时参照生命的定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出现标志人生命的开始(指胎儿);所以死亡就可以定义为:意识或自我意识的永远不可逆转的丧失。对这个定义还有争议。例如1985年,我国湖北省沙市棉纺厂有位因车祸而不省人事的女工,经过三年的特别护理,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精心治疗,这位沉睡三年的“植物人”在1988年又奇迹般地恢复了知觉,自我意识又得到复苏。这一罕见事例又对死亡定义提出了新的质疑:自我意识的不可逆转又如何断定呢?看来,关于死亡的定义还得争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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