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军人选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代表的选举,分别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办法。
1、直接选举: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和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两级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
具体做法: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2、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
具体办法: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大代表如何产生?
推荐于2017-09-12
其它相关条文:
1、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