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A类海关管理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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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关审核确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以及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6个月(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检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根据海关统计,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本条所称“连续二年”,系指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前二年。企业在二年前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情事但至提交申请之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A类管理企业的资格。
所准备的资料:
各隶属海关接受企业的A类管理申请时,向企业发放《企业状况调查表》和《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企业向海关提交的《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应随附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1、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2、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海关颁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3、《企业状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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