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和国际货运学些什么,就业前景如何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报关:
随着世界经济在调整中恢复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仍保持平稳增长态势,这也意味着外贸行业的人才需求依然旺盛。报关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因其专业性、技能性强,在岗位竞争中极具优势。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在海关注册登谨判记的报关企业5759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53.53万家,而海关在册报关员仅7.837万人。因此,我国报关员需求仍有很大缺口。
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成为一名报关员,将成为人生职业规划中极具价值的新选择。
据海关总署最新发布报告指出,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达25616.3亿美元,比上年(下同)增长17.8%,比上年回落5.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回落8.5个百分点;进口11330.8亿美元,增长18.5%,回落2.3个百分点。贸易顺差295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5%,净增加328.3亿美元。
数据显示,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速前高后低,2008年全年我国外贸进出口的主要特点有:
第4季度外贸规模明显萎瞎晌芹缩,最后两个月进出口增速表现为下降
报关员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2008年第4季度我国进出口规模明显萎缩,其进出口总值为5942.8亿美元,较2008年第3季度下降18.8%。其中11月份进出口总值增长速度为2001年10月份(除去春节不可比月份)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12月份进出口跌幅则进一步加深。12月份当月我国进出口总值1833.3亿美元,下降11.1%,跌幅比11月份加深2.1个百分点;其中当月出口1111.6亿美元,下降2.8%,跌幅加深0.6个百分点;进口721.8亿美元,下降21.3%,跌幅加深3.4个百分点。当月贸易顺差较11月份的历史最高点小幅回落,为389.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猛增72.1%,净增加163.3亿美元。
二、一般贸易进口增速提高,其项下顺差减少;加工贸易比重下降,进口增速低于出口
2008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2352.6亿美元,增长27.6%,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值的48.2%,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6625.8亿美元,增长22.9%,比上年回落6.5个百分点;进口5726.8亿美元,增长33.6%,比上年加快4.9个百分点。一般贸易项下贸易顺差899亿美元,比上年净减少205.7亿美元。
2008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10535.9亿美元,增长6.8%,占当年我国进出口总值的41.1%,所占比重比上年回落4.2个百分点。其中,出口6751.8亿美元,增长9.3%,比上年回落11.3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47.3%;进口3784亿美元,增长2.7%,低于同期加工贸易出口增速6.6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33.4%。加工贸易项下贸易顺差2967.8亿美元,比上年净增加476.9亿美元。值得关注的是,12月份当月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继续呈现大幅下降态势,进口跌幅明显大于出口;当月加工贸易出口486亿美元,下降15.7%;进口236.9亿美元,下降31.3%。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增长步伐放缓,国有企业进出口增速有所提高
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4105.8亿美元,增长12.4%,比上年回落6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5.1%。其中磨毕出口7906.2亿美元,增长13.6%,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55.3%;进口6199.6亿美元,增长10.8%,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54.7%。同期,国有企业进出口6110.4亿美元,增长23.5%,比上年加快3.7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进出口总值的23.9%。其中出口2572.3亿美元,增长14.4%,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18%;进口3538.1亿美元,增长31.1%,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31.2%。
此外,集体、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进出口增长平稳,2008年进出口5400.2亿美元,增长27.3%,比上年回落10.7个百分点,占当年进出口总值的21.1%。其中,出口3807亿美元,增长27.9%;进口1593.2亿美元,增长25.7%。
四、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与印度双边贸易增速大幅回落
2008年,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的地位,中欧双边贸易总值为4255.8亿美元,增长19.5%,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9个和6.5个百分点。其中,我对欧出口2928.8亿美元,增长19.5%,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20.5%;我自欧进口1327亿美元,增长19.6%;对欧盟贸易顺差160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4%。同期,美国继续保持我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3337.4亿美元,增长10.5%,比上年回落4.5个百分点。其中,我对美出口2523亿美元,增长8.4%,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17.7%;自美国进口814.4亿美元,增长17.4%,对美实现贸易顺差1708.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6%。日本仍然处于第三大贸易伙伴的位置,2008年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2667.8亿美元,增长13%。其中,我对日本出口1161.3亿美元,增长13.8%;自日本进口1506.5亿美元,增长12.5%,对日本出现贸易逆差345.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3%。
此外,印度在我国10大贸易伙伴中位列第十位,2008年,中印双边贸易总值为517.8亿美元,增长34%,比上年大幅回落21.5个百分点。
五、广东、江苏、上海继续位列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前三甲
2008年,广东省进出口总值6832.6亿美元,增长7.7%,增速较上年回落12.6个百分点,占当年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6.7%,进出口规模位列全国各省市之首。同期,江苏、上海进出口总值分别为3922.7亿美元和3221亿美元,分别增长12.2%和13.9%。此外,北京进出口总值2717.1亿美元,增长40.7%,比上年加快18.6个百分点。上述4省市进出口合计占当年全国进出口总值的65.2%。
六、机电产品出口增速放缓,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现企稳迹象
2008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8229.3亿美元,增长17.3%,比上年回落10.3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57.6%,与上年持平。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3420.2亿美元,增长13.9%;机械及设备出口2686.3亿美元,增长17.5%。高新技术产品(与机电产品分类有交叉)出口4156.1亿美元,增长13.1%。受2008年8月份起国家连续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影响,部分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速企稳。其中,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1197.9亿美元,增长4.1%,比上年回落16.8个百分点;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653.7亿美元,增长16.6%,加快1.6个百分点;鞋类296.6亿美元,增长17.2%,加快1.2个百分点;家具269.1亿美元,增长21.5%,回落7.8个百分点;塑料制品158.3亿美元,增长9.4%,小幅提高0.6个百分点。此外,原油出口416万吨,下降28.4%;成品油1703万吨,增长9.8%;煤炭4543万吨,下降14.6%;钢材5923万吨,下降5.5%;钢坯129万吨,下降80%。
七、初级产品进口比重提高,资源性产品进口均价上涨明显
2008年,我国进口初级产品3627.8亿美元,增长49.2%,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32%,比上年提高6.6个百分点。其中,进口铁矿砂4.4亿吨,增长15.9%,进口均价136.5美元/吨,上涨54.5%;原油1.8亿吨,增长9.6%,均价723美元/吨,上涨47.8%;成品油3885万吨,增长15%,均价773.3美元/吨,上涨58.9%;煤炭4040万吨,下降20.8%,均价86.9美元/吨,上涨83%;大豆3744万吨,增长21.5%,均价582.6美元/吨,上涨56.5%。同期,进口工业制品7703.1亿美元,增长8.1%,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68%;其中,进口机电产品5386.6亿美元,增长7.9%;化学成品及有关产品1191.9亿美元,增长10.8%;汽车40.8万辆,增长30.6%;钢材1543万吨,下降8.6%。
货运代理:
1. 就承运人而言,货代在签发货代提单之前,已经从承运人那里获得以货代本人委托运人的海运提单。
法律责任
只要货代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具备货主的委托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则可以认定在作为委托人的货主、货代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
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初步证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只要具备充分证据证明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允许承运人行使选择权,以及货主行使介入权,以使得提单所证明的货物运输关系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货主与承发运人。同时,这种认定扩大了承运人追索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承运人利益的保护。
2. 就托运人而言,其与签发这种货代提单的货代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应看提单上关于签发人的具体规定,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其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优先。
货代若要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在货代提单中以确切无疑的语言加以表明,其中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提单上的签单章表明货代只是作为代理签发提单(asagentonly)。否则,就只能认为货代提单是由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发的,否则则应依此提单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唯一的例外就是货代提出相反证据,或委托人承认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且只能约束委托人本身。
根据实际参与运输标准,货代对于货物的占有(包括仓储、包装);或是对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的)的使用;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人定位为承运人的结果,从而使其承担在上述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
双重代理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签发代理型货代提单的货代实际上处于一种双重代理的地位。首先,作为货主的代理安排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获取提单;与此同时,又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代承运人签发提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第三十条关于运输行(“Forwarder”在香港地区称为“运输行”,性质相同于国内的货代公司)签发的运输单据的规定如下: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
I.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II.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的据名代理人货代表。与I所描述的情况相反,签发第II种情况的运输单据的运输行(货代)不是作为承运人而应是货主的代理人而出现的。
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货代有可能因为提单中对于签发人的规定的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害
公路货代相关书籍
和迟延承担责任。 但若货代已在提单中毫无异议地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那么是否可以免除其对所运输的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的责任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承运人对货代的这种签单代理权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货代的这种双重代理的地位在海运中还是相对新生的事务,而这种做法已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所普遍接受。
航空货代,作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代理,可以以其所选任的承运客户的货物的该协会所属的航空公司的名义,向客户签发航空货运单。其所签发的航空货运单将毫无疑义约束该航空公司。由于整个航空货物运输业已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因此单个航空公司必然承认这种双重代理的做法的法律效力。
而在海运界,缺乏统一的国际组织来支持货代使用类似的单证。因而单个海运承运人往往不愿意预先给与货代签发这种双重代理单证的授权。然而,当受到货方起诉的情况下,海运承运人很可能承认以其名义所签发的这种单证。尽管这种事后承认意味着承运人对于货方的直接的合同责任,但同时它也意味着承运人可利用运输单证中的条款免责。
地位影响
传统上,货代业是原外经贸部(商务部)的管辖,从事货代业务应得到外经贸部的
货代
批准,向外经贸部登记。但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签发提单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基本要素,由此可见,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就成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先决条件。
然而,如前文所述,从国际航运实务的角度而言,无船承运业务早已包含在货代服务以及多式联运服务之中,将无船承运人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引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只能在该行业的行政管理中引起重叠和混乱。从国际航运实践上看,无船承运人这一法律概念是为美国法所独有而与国际通行的航运实践是格格不入的。
此外,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已经为有着几百年历史的货代业所覆盖,因此并不存在创设这一狭义概念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而且这一概念也与中国政府所作出的承诺(关于货代业开放的时间表)不符。外国的货代企业将对其进入中国市场所应适用的标准(是作为货代还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是像商务部还是向交通部提出相应的申请)感到无所适从。与此同时,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使增加中国的无船承运人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为再其所要进入的国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总之,货代(freight forwarding)不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所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货代已经成为一个正当的完整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已为国际运输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所承认。我们应当逐渐缩小而不是扩大行业实践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是否有必要将一部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从货代业中独立出去从而增加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于货代业的统一的行政法律和规章体系,而不是人为的创设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货代业,从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的分割。
随着世界经济在调整中恢复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仍保持平稳增长态势,这也意味着外贸行业的人才需求依然旺盛。报关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因其专业性、技能性强,在岗位竞争中极具优势。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在海关注册登谨判记的报关企业5759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53.53万家,而海关在册报关员仅7.837万人。因此,我国报关员需求仍有很大缺口。
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成为一名报关员,将成为人生职业规划中极具价值的新选择。
据海关总署最新发布报告指出,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达25616.3亿美元,比上年(下同)增长17.8%,比上年回落5.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回落8.5个百分点;进口11330.8亿美元,增长18.5%,回落2.3个百分点。贸易顺差295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5%,净增加328.3亿美元。
数据显示,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速前高后低,2008年全年我国外贸进出口的主要特点有:
第4季度外贸规模明显萎瞎晌芹缩,最后两个月进出口增速表现为下降
报关员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2008年第4季度我国进出口规模明显萎缩,其进出口总值为5942.8亿美元,较2008年第3季度下降18.8%。其中11月份进出口总值增长速度为2001年10月份(除去春节不可比月份)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12月份进出口跌幅则进一步加深。12月份当月我国进出口总值1833.3亿美元,下降11.1%,跌幅比11月份加深2.1个百分点;其中当月出口1111.6亿美元,下降2.8%,跌幅加深0.6个百分点;进口721.8亿美元,下降21.3%,跌幅加深3.4个百分点。当月贸易顺差较11月份的历史最高点小幅回落,为389.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猛增72.1%,净增加163.3亿美元。
二、一般贸易进口增速提高,其项下顺差减少;加工贸易比重下降,进口增速低于出口
2008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2352.6亿美元,增长27.6%,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值的48.2%,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6625.8亿美元,增长22.9%,比上年回落6.5个百分点;进口5726.8亿美元,增长33.6%,比上年加快4.9个百分点。一般贸易项下贸易顺差899亿美元,比上年净减少205.7亿美元。
2008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10535.9亿美元,增长6.8%,占当年我国进出口总值的41.1%,所占比重比上年回落4.2个百分点。其中,出口6751.8亿美元,增长9.3%,比上年回落11.3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47.3%;进口3784亿美元,增长2.7%,低于同期加工贸易出口增速6.6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33.4%。加工贸易项下贸易顺差2967.8亿美元,比上年净增加476.9亿美元。值得关注的是,12月份当月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继续呈现大幅下降态势,进口跌幅明显大于出口;当月加工贸易出口486亿美元,下降15.7%;进口236.9亿美元,下降31.3%。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增长步伐放缓,国有企业进出口增速有所提高
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4105.8亿美元,增长12.4%,比上年回落6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5.1%。其中磨毕出口7906.2亿美元,增长13.6%,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55.3%;进口6199.6亿美元,增长10.8%,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54.7%。同期,国有企业进出口6110.4亿美元,增长23.5%,比上年加快3.7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进出口总值的23.9%。其中出口2572.3亿美元,增长14.4%,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18%;进口3538.1亿美元,增长31.1%,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31.2%。
此外,集体、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进出口增长平稳,2008年进出口5400.2亿美元,增长27.3%,比上年回落10.7个百分点,占当年进出口总值的21.1%。其中,出口3807亿美元,增长27.9%;进口1593.2亿美元,增长25.7%。
四、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与印度双边贸易增速大幅回落
2008年,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的地位,中欧双边贸易总值为4255.8亿美元,增长19.5%,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9个和6.5个百分点。其中,我对欧出口2928.8亿美元,增长19.5%,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20.5%;我自欧进口1327亿美元,增长19.6%;对欧盟贸易顺差160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4%。同期,美国继续保持我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3337.4亿美元,增长10.5%,比上年回落4.5个百分点。其中,我对美出口2523亿美元,增长8.4%,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17.7%;自美国进口814.4亿美元,增长17.4%,对美实现贸易顺差1708.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6%。日本仍然处于第三大贸易伙伴的位置,2008年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2667.8亿美元,增长13%。其中,我对日本出口1161.3亿美元,增长13.8%;自日本进口1506.5亿美元,增长12.5%,对日本出现贸易逆差345.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3%。
此外,印度在我国10大贸易伙伴中位列第十位,2008年,中印双边贸易总值为517.8亿美元,增长34%,比上年大幅回落21.5个百分点。
五、广东、江苏、上海继续位列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前三甲
2008年,广东省进出口总值6832.6亿美元,增长7.7%,增速较上年回落12.6个百分点,占当年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6.7%,进出口规模位列全国各省市之首。同期,江苏、上海进出口总值分别为3922.7亿美元和3221亿美元,分别增长12.2%和13.9%。此外,北京进出口总值2717.1亿美元,增长40.7%,比上年加快18.6个百分点。上述4省市进出口合计占当年全国进出口总值的65.2%。
六、机电产品出口增速放缓,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现企稳迹象
2008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8229.3亿美元,增长17.3%,比上年回落10.3个百分点,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57.6%,与上年持平。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3420.2亿美元,增长13.9%;机械及设备出口2686.3亿美元,增长17.5%。高新技术产品(与机电产品分类有交叉)出口4156.1亿美元,增长13.1%。受2008年8月份起国家连续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影响,部分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速企稳。其中,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1197.9亿美元,增长4.1%,比上年回落16.8个百分点;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653.7亿美元,增长16.6%,加快1.6个百分点;鞋类296.6亿美元,增长17.2%,加快1.2个百分点;家具269.1亿美元,增长21.5%,回落7.8个百分点;塑料制品158.3亿美元,增长9.4%,小幅提高0.6个百分点。此外,原油出口416万吨,下降28.4%;成品油1703万吨,增长9.8%;煤炭4543万吨,下降14.6%;钢材5923万吨,下降5.5%;钢坯129万吨,下降80%。
七、初级产品进口比重提高,资源性产品进口均价上涨明显
2008年,我国进口初级产品3627.8亿美元,增长49.2%,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32%,比上年提高6.6个百分点。其中,进口铁矿砂4.4亿吨,增长15.9%,进口均价136.5美元/吨,上涨54.5%;原油1.8亿吨,增长9.6%,均价723美元/吨,上涨47.8%;成品油3885万吨,增长15%,均价773.3美元/吨,上涨58.9%;煤炭4040万吨,下降20.8%,均价86.9美元/吨,上涨83%;大豆3744万吨,增长21.5%,均价582.6美元/吨,上涨56.5%。同期,进口工业制品7703.1亿美元,增长8.1%,占当年我国进口总值的68%;其中,进口机电产品5386.6亿美元,增长7.9%;化学成品及有关产品1191.9亿美元,增长10.8%;汽车40.8万辆,增长30.6%;钢材1543万吨,下降8.6%。
货运代理:
1. 就承运人而言,货代在签发货代提单之前,已经从承运人那里获得以货代本人委托运人的海运提单。
法律责任
只要货代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具备货主的委托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则可以认定在作为委托人的货主、货代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
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初步证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只要具备充分证据证明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允许承运人行使选择权,以及货主行使介入权,以使得提单所证明的货物运输关系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货主与承发运人。同时,这种认定扩大了承运人追索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承运人利益的保护。
2. 就托运人而言,其与签发这种货代提单的货代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应看提单上关于签发人的具体规定,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其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优先。
货代若要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在货代提单中以确切无疑的语言加以表明,其中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提单上的签单章表明货代只是作为代理签发提单(asagentonly)。否则,就只能认为货代提单是由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发的,否则则应依此提单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唯一的例外就是货代提出相反证据,或委托人承认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且只能约束委托人本身。
根据实际参与运输标准,货代对于货物的占有(包括仓储、包装);或是对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的)的使用;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人定位为承运人的结果,从而使其承担在上述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
双重代理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签发代理型货代提单的货代实际上处于一种双重代理的地位。首先,作为货主的代理安排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获取提单;与此同时,又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代承运人签发提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第三十条关于运输行(“Forwarder”在香港地区称为“运输行”,性质相同于国内的货代公司)签发的运输单据的规定如下: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
I.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II.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的据名代理人货代表。与I所描述的情况相反,签发第II种情况的运输单据的运输行(货代)不是作为承运人而应是货主的代理人而出现的。
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货代有可能因为提单中对于签发人的规定的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害
公路货代相关书籍
和迟延承担责任。 但若货代已在提单中毫无异议地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那么是否可以免除其对所运输的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的责任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承运人对货代的这种签单代理权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货代的这种双重代理的地位在海运中还是相对新生的事务,而这种做法已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所普遍接受。
航空货代,作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代理,可以以其所选任的承运客户的货物的该协会所属的航空公司的名义,向客户签发航空货运单。其所签发的航空货运单将毫无疑义约束该航空公司。由于整个航空货物运输业已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因此单个航空公司必然承认这种双重代理的做法的法律效力。
而在海运界,缺乏统一的国际组织来支持货代使用类似的单证。因而单个海运承运人往往不愿意预先给与货代签发这种双重代理单证的授权。然而,当受到货方起诉的情况下,海运承运人很可能承认以其名义所签发的这种单证。尽管这种事后承认意味着承运人对于货方的直接的合同责任,但同时它也意味着承运人可利用运输单证中的条款免责。
地位影响
传统上,货代业是原外经贸部(商务部)的管辖,从事货代业务应得到外经贸部的
货代
批准,向外经贸部登记。但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签发提单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基本要素,由此可见,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就成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先决条件。
然而,如前文所述,从国际航运实务的角度而言,无船承运业务早已包含在货代服务以及多式联运服务之中,将无船承运人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引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只能在该行业的行政管理中引起重叠和混乱。从国际航运实践上看,无船承运人这一法律概念是为美国法所独有而与国际通行的航运实践是格格不入的。
此外,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已经为有着几百年历史的货代业所覆盖,因此并不存在创设这一狭义概念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而且这一概念也与中国政府所作出的承诺(关于货代业开放的时间表)不符。外国的货代企业将对其进入中国市场所应适用的标准(是作为货代还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是像商务部还是向交通部提出相应的申请)感到无所适从。与此同时,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使增加中国的无船承运人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为再其所要进入的国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总之,货代(freight forwarding)不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所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货代已经成为一个正当的完整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已为国际运输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所承认。我们应当逐渐缩小而不是扩大行业实践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是否有必要将一部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从货代业中独立出去从而增加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于货代业的统一的行政法律和规章体系,而不是人为的创设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货代业,从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的分割。
上海通一供应链
2024-11-26 广告
2024-11-26 广告
上海通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进口供应链服务商。专注于一站式全球进口服务,为中小型贸易商、生产厂家、个人等提供报关、报检、等全方位外贸综合服务。专业承接企业非核心业务外包,指在帮助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从...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通一供应链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