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被撞了,对方全责,除了修车还有没有其他赔偿?
车被撞了,对方全责,除了修车费对方还需要承担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车辆贬值费用不能明确计算,所以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无极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 非撞部位的损失费、汽车折旧费。一些司机觉得汽车被追尾之后,然后把它修好就没事了,其实这只是修好了汽车的外观,汽车内部有没有损伤,我们真的是很难说。汽车内部的零件我们只有经过检查之后才能够看出来,而且汽车在走过追尾之后是有一定损伤的,那么我们的汽车到时候变卖的话就会大大的贬值,毕竟是一辆事故车了那么我们再将它转手卖出的话,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失的。
3. 出行的费用。我们骑车遭遇追尾之后,那么在维修的过程中我们的出行就会特别的不方便,无论是乘坐地铁或者是坐出租车都是一笔开支,所以这个费用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赔偿误工费。因为车子出了事故,一共要耽误1天时间,要求赔偿1天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