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梁启超对国家强盛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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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早婚议》中,梁启超先生提出“婚姻实群治之第一位也。” “群治”,即对各种社会问题的治理和处置。在梁启超先生看来,其中,最为诟病的是早婚习俗,是各种社会问题的重点。
1902 年,梁氏撰写《禁早婚议》,强调改革旧式婚姻制度之必要。梁启超先生认为中国人的婚姻习俗必须改良,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对早婚的改革。因为早婚是国人的一种畸形的婚姻形态,而这种婚姻形态又直接关系着国民素质,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关系到中国的命运和前途,所以梁氏开宗明义:“吾极言早婚之害。”
梁启超先生从五个方面对早婚的害处进行分析。
第一,早婚有害于养生。早婚早育首先会摧残和损伤少年夫妻自己的身体,有害于养生保健。梁氏说,少年夫妻年龄尚幼,不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心智。如果此时“使之居室”,往往易沉溺于一时肉欲之乐,致使身体虚赢,甚至弄得病入膏育,英年早逝,只能“幽潜黄泉”,酿成“中道关折”的悲剧。
梁氏把早婚比作自杀,他说:“早婚一事,正自杀之利刃。”危害极大。如果此风不加遏制,任其泛滥,其后果便是“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国,则为废国”。因此,反对早婚早育对于提升国民的身体素质来说,非常重要。
第二,早婚有害于后代子孙的健康。强国保种之说,不仅表现在梁启超先生的女性解放思想中,更贯穿于他的维新变法理论中,是梁启超先生的重要言论之一。梁启超先生在理解达尔文的生存斗争和自然选择理论之后,把它运用人类社会中,认为人类与自然相同,都存在强者生存,弱者消亡的规则。
要使中华民族脱离其他国家的压榨,重现曾经的荣耀,获得崛起和发展,首先必须拥有良好的国民素质,促进自己的种族进化,所以,需要从各方面注重身体的保养,不到适当的年龄就结婚,生下也是孱弱之婴。 梁氏提出,早婚者的后代,身体羸弱,危害民族的繁衍。这是因为父母双方身体还没有发展成熟,无法孕育优质的后代,并认为“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产子居大多数”。
梁氏此论虽非出于精确统计,但从当时各国人口素质的实际情况来看,大体与事实相符,近亲婚配而又早婚早育者,情况更是如此。梁氏震惊,若不采取措施遏制早婚之俗继续流存,就会出现一代比一代身体素质差的状况。长此以往,“一国之子弟弱,则其国必亡”。
早婚不仅危及子孙后代,更有害于国家和民族,不能放任不理,由此,梁氏得出结论:“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
第三,早婚有害于幼教。梁启超先生认为幼教是国民教育之重,因此非常重视。儿童时代,学习的主要对象就是双亲,如果做父母的能以自己的学识对自己的子女因势利导,那么以后再上学读书,就有更好的效果。
而早婚的人大多“不娴义方”,成婚时,自己的心智还未成熟,经济上还在仰给父母,如何能够独立抚养子女成才?这样,儿童的早期教育被荒废,但危害不止于此。
梁启超先生进一步指出,作父母的千万莫要以为被耽误的只是自己一家的孩子,可要记得,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中华民族的崛起就要靠他们。如果他们不成才,那么国家怎能昌盛呢?
另一方面,儿童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国民文化素养的重要条件,而早婚则使儿童教育遭到破坏。故此,梁任公将早婚者比作“民族教育的破坏者”。
第四,早婚有害于青年教育。梁氏认为,按欧美诸国的教学要求,每个人从符合入学年龄就要开始受教育直到念完大学,才算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其间需要十六七年,这样到二十二三岁,人们才可以成就其学业。
这个年龄段,正是身体发育、增长见识之时,而早婚者却沉迷于风花雪月,缠绵床第,年纪轻轻就为儿女所累所累,因此他们即使有天分和能力也没有机会去发展事业,不得不做一些平常的工作来养活自己。这种人日多,则国民资格日趋卑下。
第五,早婚有害于国家经济发展。梁启超先生提出,每个人都应该自力更生,不去靠别人过活,这样做,不仅对自己的家庭经济有所帮助,也会增加国家的资源财富,这样国家的资财才能充裕,国力才能强盛。
基于上述认识,梁启超先生提出晚婚主张,建议青年男女在二十五岁之后再谈婚事,此时,身体已长成,心智也成熟了,初步具备了作父母的资格。
梁启超先生认为,尚未具备工作和生活的能力,是不应该“语于婚姻之事”的。早婚的人,结婚以后,生儿育女,万一自产不赡,还得靠父母接济,而这个时候本应该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岂不知多子而贫,生活所迫,极有可能走上歪路,变成盗贼,如是则成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祸害。
如此这般,家庭内部的生计尚且困难,国家岂不是更加贫弱。想到这里,梁启超先生遂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国民人口数量的增长要和社会物质财富相匹配,也就是不能要人口盲目增长,有朦胧的节育思想产生。
梁启超先生认为,早婚这一不合理的旧习俗必须更改,这样才能适应世界的发展。由此他号召全社会的有心之人都来关心、重视女性问题,因着这是与国家和民族命运忧戚相连的,亦与每个人的幸福有关,只有彻底扔掉不合理的旧习俗,中国民众才能以崭新的姿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1902 年,梁氏撰写《禁早婚议》,强调改革旧式婚姻制度之必要。梁启超先生认为中国人的婚姻习俗必须改良,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对早婚的改革。因为早婚是国人的一种畸形的婚姻形态,而这种婚姻形态又直接关系着国民素质,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关系到中国的命运和前途,所以梁氏开宗明义:“吾极言早婚之害。”
梁启超先生从五个方面对早婚的害处进行分析。
第一,早婚有害于养生。早婚早育首先会摧残和损伤少年夫妻自己的身体,有害于养生保健。梁氏说,少年夫妻年龄尚幼,不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心智。如果此时“使之居室”,往往易沉溺于一时肉欲之乐,致使身体虚赢,甚至弄得病入膏育,英年早逝,只能“幽潜黄泉”,酿成“中道关折”的悲剧。
梁氏把早婚比作自杀,他说:“早婚一事,正自杀之利刃。”危害极大。如果此风不加遏制,任其泛滥,其后果便是“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国,则为废国”。因此,反对早婚早育对于提升国民的身体素质来说,非常重要。
第二,早婚有害于后代子孙的健康。强国保种之说,不仅表现在梁启超先生的女性解放思想中,更贯穿于他的维新变法理论中,是梁启超先生的重要言论之一。梁启超先生在理解达尔文的生存斗争和自然选择理论之后,把它运用人类社会中,认为人类与自然相同,都存在强者生存,弱者消亡的规则。
要使中华民族脱离其他国家的压榨,重现曾经的荣耀,获得崛起和发展,首先必须拥有良好的国民素质,促进自己的种族进化,所以,需要从各方面注重身体的保养,不到适当的年龄就结婚,生下也是孱弱之婴。 梁氏提出,早婚者的后代,身体羸弱,危害民族的繁衍。这是因为父母双方身体还没有发展成熟,无法孕育优质的后代,并认为“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产子居大多数”。
梁氏此论虽非出于精确统计,但从当时各国人口素质的实际情况来看,大体与事实相符,近亲婚配而又早婚早育者,情况更是如此。梁氏震惊,若不采取措施遏制早婚之俗继续流存,就会出现一代比一代身体素质差的状况。长此以往,“一国之子弟弱,则其国必亡”。
早婚不仅危及子孙后代,更有害于国家和民族,不能放任不理,由此,梁氏得出结论:“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
第三,早婚有害于幼教。梁启超先生认为幼教是国民教育之重,因此非常重视。儿童时代,学习的主要对象就是双亲,如果做父母的能以自己的学识对自己的子女因势利导,那么以后再上学读书,就有更好的效果。
而早婚的人大多“不娴义方”,成婚时,自己的心智还未成熟,经济上还在仰给父母,如何能够独立抚养子女成才?这样,儿童的早期教育被荒废,但危害不止于此。
梁启超先生进一步指出,作父母的千万莫要以为被耽误的只是自己一家的孩子,可要记得,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中华民族的崛起就要靠他们。如果他们不成才,那么国家怎能昌盛呢?
另一方面,儿童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国民文化素养的重要条件,而早婚则使儿童教育遭到破坏。故此,梁任公将早婚者比作“民族教育的破坏者”。
第四,早婚有害于青年教育。梁氏认为,按欧美诸国的教学要求,每个人从符合入学年龄就要开始受教育直到念完大学,才算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其间需要十六七年,这样到二十二三岁,人们才可以成就其学业。
这个年龄段,正是身体发育、增长见识之时,而早婚者却沉迷于风花雪月,缠绵床第,年纪轻轻就为儿女所累所累,因此他们即使有天分和能力也没有机会去发展事业,不得不做一些平常的工作来养活自己。这种人日多,则国民资格日趋卑下。
第五,早婚有害于国家经济发展。梁启超先生提出,每个人都应该自力更生,不去靠别人过活,这样做,不仅对自己的家庭经济有所帮助,也会增加国家的资源财富,这样国家的资财才能充裕,国力才能强盛。
基于上述认识,梁启超先生提出晚婚主张,建议青年男女在二十五岁之后再谈婚事,此时,身体已长成,心智也成熟了,初步具备了作父母的资格。
梁启超先生认为,尚未具备工作和生活的能力,是不应该“语于婚姻之事”的。早婚的人,结婚以后,生儿育女,万一自产不赡,还得靠父母接济,而这个时候本应该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岂不知多子而贫,生活所迫,极有可能走上歪路,变成盗贼,如是则成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祸害。
如此这般,家庭内部的生计尚且困难,国家岂不是更加贫弱。想到这里,梁启超先生遂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国民人口数量的增长要和社会物质财富相匹配,也就是不能要人口盲目增长,有朦胧的节育思想产生。
梁启超先生认为,早婚这一不合理的旧习俗必须更改,这样才能适应世界的发展。由此他号召全社会的有心之人都来关心、重视女性问题,因着这是与国家和民族命运忧戚相连的,亦与每个人的幸福有关,只有彻底扔掉不合理的旧习俗,中国民众才能以崭新的姿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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