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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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建筑高度
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
公共空间
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
平屋顶
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
女儿墙
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
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
楼梯间
、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
通风道
、烟囱、装饰构件、
花架
、通信设施等;
3)
空调冷却塔
等设备。
二、《
建筑学场地设计
》(第二版)(
闫寒
著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的解释如下:
1.
建筑高度即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
檐口
顶面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
2.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大于1/4者,计入建筑高度内。
3、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有些
地方法规
以坡屋顶的坡度大小作为是否计算高度的根据,例如当坡度大于30度(45度)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至室外地平面计算建筑高度。有些建筑女儿墙处设计为坡檐,则此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4.文物保护
建设控制地带
内的建筑高度,一般按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烟囱等构筑物)计算。
5.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按檐口至地面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
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
公共空间
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
平屋顶
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
女儿墙
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
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
楼梯间
、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
通风道
、烟囱、装饰构件、
花架
、通信设施等;
3)
空调冷却塔
等设备。
二、《
建筑学场地设计
》(第二版)(
闫寒
著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的解释如下:
1.
建筑高度即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
檐口
顶面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
2.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大于1/4者,计入建筑高度内。
3、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有些
地方法规
以坡屋顶的坡度大小作为是否计算高度的根据,例如当坡度大于30度(45度)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至室外地平面计算建筑高度。有些建筑女儿墙处设计为坡檐,则此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4.文物保护
建设控制地带
内的建筑高度,一般按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烟囱等构筑物)计算。
5.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按檐口至地面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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