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给家属
展开全部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是死亡赔偿的赔偿权利人;
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同于遗产的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3、由于死亡赔偿不同于遗产赔偿,具有个人特殊性,即只适用于被害人的近亲属;
4、遗嘱是自然人依法处分其财产,安排与之有关的事务,并在其死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数孙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因素如下: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是死亡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同于遗产的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猛嫌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枝毕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分配主体是死亡赔偿的赔偿权利人;
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同于遗产的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3、由于死亡赔偿不同于遗产赔偿,具有个人特殊性,即只适用于被害人的近亲属;
4、遗嘱是自然人依法处分其财产,安排与之有关的事务,并在其死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数孙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因素如下: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是死亡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同于遗产的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猛嫌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枝毕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2648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西安夜猫子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厦门蝴蝶飞舞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呼和浩特草原之歌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