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4月份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施行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7章37条,包括记分分值、记分执行、满分处理、记分减免、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从12分、6分、3分、2分、1分调整为12分、9分、6分、3分、1分五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施行。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此外,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驾驶人考试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要求,《综保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综保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体现了继承创新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内容;二是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集成近年来海关总署出台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举措;三是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要求;四是预留发展空间,适应综合保税区双循环发展实际需求;五是强调协同治理,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自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3月31日。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自4月1日施行。《公告》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进一步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作出规定:理顺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了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护合力。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
新版《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修改后的《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定》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发布
住建部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自4月1日起实施。《规范》要求,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