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新单位能补交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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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单位能补交社保,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员工入职了新单位的,可以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到新入职的单位,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保的补缴,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社保类型来进行认定。
一、入职新单位能补交社保吗?
入职新单位能补交社保,可以办理有关社保的接续和补缴工作,补交社保所要的信息: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每月一到十五号是补交的时间段。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社保费用的征缴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入职新单位的情况下,是需要对社保进行接续处理的, 特别是在原单位离职后,其社保是处于中断状态的,
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对社保的相关类型来进行认定,并根据社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办理社保的补缴情况。
一、入职新单位能补交社保吗?
入职新单位能补交社保,可以办理有关社保的接续和补缴工作,补交社保所要的信息: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每月一到十五号是补交的时间段。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社保费用的征缴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入职新单位的情况下,是需要对社保进行接续处理的, 特别是在原单位离职后,其社保是处于中断状态的,
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对社保的相关类型来进行认定,并根据社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办理社保的补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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