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
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3)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
(4)责任政府原则。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