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有实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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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局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协助局长做好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2.按照局长分工,各自对分工范围内日常工作,积极认真、守职尽责地处理。负责贯彻实施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并对有关科室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调工作关系。
3.工作中,凡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宜,副职应明确提出0己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及时向局长汇报分管工作的进展,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4.做好分管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机关建设,对分管工作、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向局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5.做好组织上安排的各项兼职工作,以及临时性、突击性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1.在局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协助局长做好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2.按照局长分工,各自对分工范围内日常工作,积极认真、守职尽责地处理。负责贯彻实施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并对有关科室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调工作关系。
3.工作中,凡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宜,副职应明确提出0己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及时向局长汇报分管工作的进展,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4.做好分管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机关建设,对分管工作、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向局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5.做好组织上安排的各项兼职工作,以及临时性、突击性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