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奖学金细则
吉林大学奖学金细则如下:
1、学年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20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10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5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5%;单项奖学金3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2、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3、学年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4、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5、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6、 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成绩进行评选。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组成。
7、“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比重应在80%-90%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研究确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互评、组评、师评四部分成绩组成,各部分权重比为1:3:3:3。“净加减分”政策由各学院单独制定,加分和减分最大值为1分。
8、“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和成绩统计按照教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年内“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50%(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