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讲析:海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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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至adbuae3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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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权力内容,海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必须享有权力,这是行政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海关具有一般行政机关所必须的权力,如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除此之外,海关作为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还具有一些特定的、独立的权力,如行政裁定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和连续追缉权等特殊的权力。

  1 、检查权,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在行使检查权时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简称两区),超出两区范围应当由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我们将检查权适用对象、两区外授权条件归纳列表如下:

  海关检查权的行使

  检查对象 区域范围 授权条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外 可以直接进行检查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可以直接进行检查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可以直接进行检查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经关长授权或批准,可以进行检查
两区外 不能进行检查

  注:“两区”是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区域。

  “授权”是指直属海关关长授权批准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

  2 、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3 、稽查权,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 3 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非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 、扣留权,海关扣留权行使,其适用对象、适用前提和授权有许多差异,现归纳列表如下:

  海关扣留权的行使

  扣留对象 区域范围 适用前提 授权
进出口合同、发票、单据等资料 两区内外 违反海关法律 可以直接扣留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 违反海关法律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扣留
两区外 有证据能证明有走私嫌疑的 可以直接扣留
走私犯罪嫌疑人 两区内 有走私罪嫌疑,扣留时间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扣留
两区外 无授权,不能扣留

  5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货物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6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 2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3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7 、税收保全,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1 )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2 )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关税保全措施是一种比较激烈的强制行政行为,对纳税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严重的,对此海关法律也规定了具体要求,因此,在行使时必须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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