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美国的立法程序
美国国会是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故美国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就是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美国国会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众议院议员有435人,每一名议员代表一个国会选区,任期为两年。众议院里议员的席次是以每一个州的人口依比例计算,比方说加利福尼亚州人口众多,选区也多,所以在众议院里就有53名众议员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相反的,怀俄明州虽然面积广大,但是人口稀少,所以整个州就算一个国会选区,在众议院里只有一个席位。参议院则不同,不管州的面积和人口多少,每一个州都有两名参议员,所以参议院里总共有100席位,每一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大体如下:
1.立法提案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从拟定立法草案开始。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拟定立法草案,但是任何新立法只有国会议员可以正式在国会里提出。在通常情况下,立法草案是由国会议员和其助理拟定的,这些议员会在其选区竞选期间了解了选民对某些议题的想法,并向选民保证他如果选上将会在国会里提出其选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参议员和众议员被选民选入国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另外,议员的选民,不管是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把拟定的立法草案转交给代表当地选区的议员。与此同时,美国行政部门,包括美国总统和内阁成员等也可以向众议院议长或参议院议长提出立法草案。这种立法来源叫做“行政沟通”(Executive Communications)。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必须向国会报告“国家现况”,这就是为甚么每年总统必须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的原因。总统通常趁这个时候向国会提出法案建议,在国情咨文发表过后,总统会正式把他的立法草案送交给国会有关委员会,委员会主席通常会立刻以原本的形式或修改过的版本向国会提出。
2.提案类型
提案的类型有四种。这四种形式包括法案(Bills)、联合决议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决议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和简单决议案(Simple Resolution)。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里,大部份的立法都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比方说,2001年到2002年期间,参众两院提出了8948 项法案和178项联合决议案。在这些法案中,众议院提出了5767项法案和125项联合决议案。“联合决议案”和“法案”两者没有很大的不同,两者都需要经过同样的立法程序,不过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必须以联合决议案的形式提出。这种决议案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将直接送到总务管理局局长,让总务管理局局长送交到各州征求各州批准,不需经过总统批准。联合决议案成为法律的方式和法案相同。
至于共同决议案和简单决议案的处理方式则和法案或联合决议案的方式有所不同。这两种类型的提案通常和制定美国法律无关,而是和两院议事规则、运作和表达两院对事情的看法有关。所以当两院通过这种类型的决议案后,决议案不会递交给总统,要求总统批准。
共同决议案无约束力。众议院提出的共同决议案得到全院通过后将由众议院议事员签署后做为记录,参议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将交给参议院秘书签署,两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都不会递交给总统采取行动。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议员都可以提出新的立法。众议院有关单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后会给这个立法草案一个编号,然后把这个立法提案送交和这个立法有关的委员会(Committee)或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让小组成员对草案进行审议。
3. 委员会和听证会
根据国会图书馆的介绍,美国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可能就是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这个阶段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甚么行动。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出的立法进行修改,委员会成员再投票决定是否赞成这些修改。如果这项立法没有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得到批准,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
4. 全院表决到两院协调
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众议院全院,在众议院院会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众议院全院表决后,将送到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立法有修改,这整个修改后的立法必须再送回众议院审议。众议院和参议院有时会在同样一个议题上有不同看法,像最近在美国炒得沸沸扬扬的移民法案问题就是一个例子。
5. 总统签署
当会议委员会的成员达成共识后,同一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将会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表决,如果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这五个步骤就是美国的基本的立法程序。
美国国会是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故美国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就是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美国国会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众议院议员有435人,每一名议员代表一个国会选区,任期为两年。众议院里议员的席次是以每一个州的人口依比例计算,比方说加利福尼亚州人口众多,选区也多,所以在众议院里就有53名众议员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相反的,怀俄明州虽然面积广大,但是人口稀少,所以整个州就算一个国会选区,在众议院里只有一个席位。参议院则不同,不管州的面积和人口多少,每一个州都有两名参议员,所以参议院里总共有100席位,每一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大体如下:
1.立法提案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从拟定立法草案开始。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拟定立法草案,但是任何新立法只有国会议员可以正式在国会里提出。在通常情况下,立法草案是由国会议员和其助理拟定的,这些议员会在其选区竞选期间了解了选民对某些议题的想法,并向选民保证他如果选上将会在国会里提出其选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参议员和众议员被选民选入国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另外,议员的选民,不管是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把拟定的立法草案转交给代表当地选区的议员。与此同时,美国行政部门,包括美国总统和内阁成员等也可以向众议院议长或参议院议长提出立法草案。这种立法来源叫做“行政沟通”(Executive Communications)。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必须向国会报告“国家现况”,这就是为甚么每年总统必须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的原因。总统通常趁这个时候向国会提出法案建议,在国情咨文发表过后,总统会正式把他的立法草案送交给国会有关委员会,委员会主席通常会立刻以原本的形式或修改过的版本向国会提出。
2.提案类型
提案的类型有四种。这四种形式包括法案(Bills)、联合决议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决议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和简单决议案(Simple Resolution)。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里,大部份的立法都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比方说,2001年到2002年期间,参众两院提出了8948 项法案和178项联合决议案。在这些法案中,众议院提出了5767项法案和125项联合决议案。“联合决议案”和“法案”两者没有很大的不同,两者都需要经过同样的立法程序,不过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必须以联合决议案的形式提出。这种决议案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将直接送到总务管理局局长,让总务管理局局长送交到各州征求各州批准,不需经过总统批准。联合决议案成为法律的方式和法案相同。
至于共同决议案和简单决议案的处理方式则和法案或联合决议案的方式有所不同。这两种类型的提案通常和制定美国法律无关,而是和两院议事规则、运作和表达两院对事情的看法有关。所以当两院通过这种类型的决议案后,决议案不会递交给总统,要求总统批准。
共同决议案无约束力。众议院提出的共同决议案得到全院通过后将由众议院议事员签署后做为记录,参议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将交给参议院秘书签署,两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都不会递交给总统采取行动。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议员都可以提出新的立法。众议院有关单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后会给这个立法草案一个编号,然后把这个立法提案送交和这个立法有关的委员会(Committee)或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让小组成员对草案进行审议。
3. 委员会和听证会
根据国会图书馆的介绍,美国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可能就是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这个阶段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甚么行动。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出的立法进行修改,委员会成员再投票决定是否赞成这些修改。如果这项立法没有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得到批准,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
4. 全院表决到两院协调
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众议院全院,在众议院院会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众议院全院表决后,将送到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立法有修改,这整个修改后的立法必须再送回众议院审议。众议院和参议院有时会在同样一个议题上有不同看法,像最近在美国炒得沸沸扬扬的移民法案问题就是一个例子。
5. 总统签署
当会议委员会的成员达成共识后,同一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将会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表决,如果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这五个步骤就是美国的基本的立法程序。
参考资料: http://www.luke99.com/c49.aspx
积特知识产权
2023-07-11 广告
2023-07-11 广告
积特知识产权:申请美国发明专利的途径和所需的材料:1、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美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巴黎公约途径所需材料:①申请文件:包...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积特知识产权提供
展开全部
1.国会议员向本院(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立法议案。
2.参议院或众议院将议案列入议程。
3.参议院或众议院对议案进行审议。
4.议案在本院通过则提交另一院进行审议。
5.国会另一院审议后如果对议案有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原审议议院再次审议并表决。
6.原议院审议修改议案之后再次向另一议院提交审议。5-6的过程可以无限反复直到两院达成一致,全都通过议案。
7.两院通过议案之后交由总统签署生效。
8.总统如拒绝签署,则经过两院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法案自动生效,无需总统签署。
2.参议院或众议院将议案列入议程。
3.参议院或众议院对议案进行审议。
4.议案在本院通过则提交另一院进行审议。
5.国会另一院审议后如果对议案有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原审议议院再次审议并表决。
6.原议院审议修改议案之后再次向另一议院提交审议。5-6的过程可以无限反复直到两院达成一致,全都通过议案。
7.两院通过议案之后交由总统签署生效。
8.总统如拒绝签署,则经过两院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法案自动生效,无需总统签署。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美国有两套立法体制,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联邦立法的主体机关是参议院和众议院(统称国会),州立法的主体机关是州议会。
国会立法的流程是,由公民提出立法案,然后需使提出的该立法案经参议院和众议院都通过,最后经过总统批准,才可以上升为法律,付诸颁布实施。由于美国国会规定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也可以提出法案,所以提出的法案数目非常之多,而通过上述承担最终成为法律的不到百分之五。
州立法则因州与州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有的州类似于国会立法流程,有的州则在议会通过后交由该州公民复决,以多数最后通过。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美国有两套立法体制,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联邦立法的主体机关是参议院和众议院(统称国会),州立法的主体机关是州议会。
国会立法的流程是,由公民提出立法案,然后需使提出的该立法案经参议院和众议院都通过,最后经过总统批准,才可以上升为法律,付诸颁布实施。由于美国国会规定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也可以提出法案,所以提出的法案数目非常之多,而通过上述承担最终成为法律的不到百分之五。
州立法则因州与州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有的州类似于国会立法流程,有的州则在议会通过后交由该州公民复决,以多数最后通过。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界限。同时,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根据宪法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力。国家的这种制度,决定了美国立法体制[01]的主要内容:国会和州议会分别是行使联邦和州立法权的主体。
美国的议会及其立法权限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02]行使联邦立法权。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100名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权,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批准总统的任命;审判弹劾案。参议院设有17个常设委员会:农业、食品营养及森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科学及交通委员会;能源及天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及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健康,教育,劳工及养老金委员会;规则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印第安事务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则、决议设立,跨越国会届别而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助手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
众议院435名议员[03],任期2年。众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职权,提出联邦财政法案;提出弹劾;选举总统。众议院设有19个常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及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及劳动力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公务行为准则(纪律)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筹款委员会。
国会两院在权力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又相互制约。例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征税议案,只能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征税议案。此外,综合拨款议案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只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综合拨款议案。外交条约和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认可权属于参议院,参议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国会控制总统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决定性权力;众议院只能借助它的拨款权,对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间接的影响。依据宪法,总统缺位时,第一继任人为副总统兼参议长,第二继任人为众议长。依据宪法,弹劾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则享有审判权。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须经参议院参加审判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定罪[04]。
联邦立法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方可移送总统批准。
美国各州议会[05]是其立法机关,行使州的立法权。各州议会除一个州(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余都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06]。参议院的议员通常为30-40名,也有少的如阿拉斯加州,只有20名。众议院通常为100名左右,也有少的如特拉华州仅为39名。美国50个州目前共有议员7400多人。州议会最常见的委员会是:财政或筹款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市政委员会、铁路委员会、贸易和航运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保险委员会、税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树林委员会、野生动物委员会、市镇和县内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公共教育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刑事机构委员会、修改委员会、农村事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议案定稿委员会、贸易和制造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特权和选举委员会、公共印刷委员会、道路桥梁委员会等。州议会的立法权限比较宽泛,凡不是联邦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以及不属于联邦和州宪法明文禁止的立法事项,州议会都可以行使立法权。美国州议会的主要立法职权是:
1、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法律;
2、通过决议和财政法案;
3、审议法案;
4、对州宪法提出修正案,等等。
州议会一般每年开常会一次,会期通常不超过2个月。有17个州是隔年开常会一次。在一些州,公民还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签名同意后,就可以将公民自行提出的法案交付全体公民表决,如获通过,即可成为法律。在有的州,议会通过法案后还主动地或者应公民的要求,将法案交付公民复决,以多数最后通过。[07]在华盛顿、加利福尼亚、密执安、佛罗里达、密西西比等24个州,宪法规定有公民立法的内容,即公民通过一定程序直接制定、修改法律,甚至可以修改州宪法。"据统计,一百年中美国各州通过公民立法共制定法律2003个,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修改。"[08]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允许包括非议员个人和团体选民等都可以提出法案,因此在国会提出法案与通过法案的数量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反差。美国第93届国会提出法案18872件,获得通过923件;第95届国会提出法案15587件,获得通过1027件;第97届国会提出法案8094件,获得通过704件;第99届国会提出法案6499件,获得通过973件;第101届国会提出法案6683件,获得通过964件;第103届国会提出法案8544件,获得通过1431件。[09]第105届国会期间,提出法案9143件(其中众议院提出5568件,获得通过1148件;参议院提出3575件,获得通过929件),最终成为法律的只有343件。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机构多年的统计,能够成为法律的法案不到法案总数的5%。[10]
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划分
美国宪法对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的事项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分,联邦和州分别在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该条修正案规定了联邦和州立法权限划分的准则:联邦拥有"授予的权力",州拥有"保留的权力"。联邦享有的"授予的权力"是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举的立法权限;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可以从授予的权力合理引申出来的立法权限,为"默示的权力"。为了确保联邦制的贯彻,保证联邦和州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立法,美国宪法还禁止联邦或者州行使某些权力,并且规定了联邦和州可以共同享有的立法权限。根据这些宪法规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宪法解释,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被具体分为以下内容:
(一)授予联邦的立法权限:
1、征税、借款、发行货币;
2、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
3、制定统一的归化法和破产法;
4、规定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罚则;
5、设立邮政局和兴建邮政道路;
6、颁发专利权和版权;
7、设立联邦法院;
8、规定和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9、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规章;
10、建立陆军、海军;
11、征召民兵;
12、管理领地,管理财产;
13、厘定度量衡;
14、办理外交和缔结条约;
15、接纳新州加入联邦;
16、提出宪法修正案。[11]
(二)联邦的默示立法权限:
1、建立银行和其他公司。引申自征税、借款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2、为道路、学校、健康、保险等等提供经费。引申自兴建邮政道路、提供公共福利、国家防务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
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
5、帮助和管理农业。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三)禁止联邦行使的立法权限:
1、不得对任何州输出的商品征税;
2、间接税税率应当全国统一;
3、不得剥夺权利法案所做的保证;
4、在商业上,不得给予任何一州优惠于其他州的待遇;
5、未得到州的同意,不得改变州的疆界;
6、不得把新接纳的州置于低于创始州的地位;
7、不得允许奴隶制;
8、不得授予贵族爵位;
9、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10、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和入侵;
11、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四)保留给州的立法权限:
1、管理州内的工商业;
2、建立地方政府;
3、保护健康、安全,维护道德;
4、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序;
5、批准宪法修正案;
6、举行选举;
7、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
(五)禁止州行使的立法权限:
1、不得铸造货币,在和平时期不得保持军队和兵舰;
2、不得缔结条约;
3、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
4、不得否定人民享有法律的同等保护;
5、不得违反联邦宪法或阻挠联邦法律的实施;
6、不得因种族、肤色和性别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7、不得对进口货和出口货征税;
8、不得允许奴隶制;
9、不得授予贵族爵位;
10、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11、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者入侵;
12、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六)联邦和州都可以行使的立法权限:
1、征税;
2、借款;
3、设立银行和公司;
4、设立法院;
5、制定和实施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6、为公共目的而征用财产;
7、兴办公共福利。[12]
美国的立法体制还有一项内容,就是联邦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州法的效力。美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者法律,凡是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这项规定确立了联邦法在美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解决了联邦法不能在各州实施的法律问题。[13]
国会与行政在立法事项上的关系
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国会和州议会行使的制度和观念根深蒂固。在联邦一级,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14]。从这种体制的理论上讲,不应当存在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与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统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因为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性质的、自立的权力,"三权分立"原则要求立法和行政各行其权、各司其职,不得共同行使立法权或者行政权。然而,分权的制衡原则,又允许和要求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能够有效地牵制、制约,以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使权力均衡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因此,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又可以制约立法权,总统在立法方面拥有重要的权力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总统和国会分享联邦的立法权。总统的立法职权主要有:
(一)立法建议权
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合众国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根据宪法的此项规定,以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国家预算咨文、年度经济报告等形式,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力。
(二)法案签署权
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公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据统计,美国从1947年至1988年,共向国会提出法案362697件,其中一般法案338764件,占提案总数的93.4%;联合法案23933件,占6.6%。获得国会通过并经过总统签署的24006件,占提案总数的6.61%,其中有关公共立法15227件,分别占提案总数的4.19%和通过法案的63.42%;有关个人利益的立法8779件, 分别占提案总数的2.42%和通过法案的36.58%。[15]
(三)立法否决权
与法案签署权相连带,总统如果同意法案,才可能签署公布;如果不同意,则可以两种方式行使立法否决权。其一,对法案不予签署而退回国会,如果国会不能以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法案就不能通过生效。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所谓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是指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而不是指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在10天内,总统对该法案既不签署,又不退回国会,法案则自动生效。这就是正式否决。但是,其二,在国会送交总统签署法案的10天内,国会行将闭会,总统就可用保留不签的方式予以否决(这种方式亦称"口袋否决"或"搁置否决"),而此时国会已无机会推翻总统的否决,所以"口袋否决"比上述正式否决更为有效。美国第27任总统威廉•H•塔夫特曾说,虽然总统的"否决权仅仅是消极的否定法案,但事实证明此一权力具有立法性质,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占重要的地位。"[16] 据统计,从1789年到1988年,美国历届总统共行使立法否决权2469次,其中正式否决1419次,口袋否决1050次,否决被国会推翻103次。[17] 从1989年到1995年,(老)布什总统和克林顿总统共行使了47次行政否决,否决被国会推翻2次。[18]
总统的立法否决权以及国会推翻总统的权力,对于平衡国会与总统行政权力的关系,很有威慑力和作用。正如美国制宪会议主要参加者之一的麦迪逊所言:国会既然知道有这么一种权力(立法否决权),就会避免制定明知会被否决的立法。这样一来,这种权力的无言实施,就能保全和谐,避免谬误。而现在,否决权常被用来作为谈判的手段:在国会辩论一项法案之前和途中,总统不断发出呼声:若不如此,就要动用否决权,威胁施压;国会可以努力反制,以压倒否决威胁,或坚持不让。[19]
(四)授权立法权
美国总统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总统和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国会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但是,美国总统包括美国的行政机关行使授权立法权面临着三个障碍。其一,授予总统和行政机关立法权,怎样与三权分立原则协调一致?美国宪法固有的普遍准则是,立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遵照这一原则,立法和司法系统以外的机关不得被授予立法权和司法权。[20]其二,美国宪法解释和适用的基本原则是,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再次授出。因为美国的制宪理论认为,人民或者制宪者赋予国会议员以制定法律的权力,则该权力不得再转授予他人行使。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的立法权是宪法授予的,国会也是一个被授权者,它不能把任何权力再授予其他人。其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多次确认,国会的立法权不得授出,这"是一个公认的原则"。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Field v Clark 案件中还坚持认为,国会立法权不得授出,是毋庸置辩的原则。如何逾越以上障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修改宪法的有关条款,增加立法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授出的规定。另一种是保持宪法的稳定,不予直接修改,而是通过司法判例来重新解释立法机关的授权问题,确认在有法定标准限制的前提下,立法权可以授出的原则。美国人选择了后一种方式来确立其授权立法制度,从而强化了总统和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立的原则,授权立法成立的条件包括:1、国会对于授权事项须有授权的权力;2、国会须明确限定授权的范围--明确授权的主题,定明政策,确定授权立法的标准;3、国会应于偶发性事件的立法中规定其要决定的范围;4、国会仅得授权于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不得对私人或团体授权;5、任何违反法规的处罚须由国会亲自规定。
州的立法职权
在美国的50个州[21],州长享有一定的地方立法职权,主要是向州议会呈送咨文,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和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
州政府可以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根据本州公共事务的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
2、管理本州的信用借贷款项;
3、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
4、管理本州的交通事务;
5、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
6、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
7、管理本州的警卫组织和维持治安;
8、处理与本州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
9、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
10、对本州的公司进行登记核查;
11、协调和开展与他州的各种交流与联系;
12、与外国对等的地方政府或民间团体;
13、其他。
州政府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州宪法的规定和州议会的授权,对议会立法的事项行使州的授权立法权。
美国在联邦和州立法职权划分方面的变化,与其奉行联邦制原则的理念发展有关。在美国建国后的第一个一百年,联邦与州的格局被认为是"二元联邦制",这种体制被比喻为"一块多层蛋糕":地方政府是基础,州政府居中,联邦政府高踞在上。工业革命以后的经济发展,加上两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的挑战,结束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管事务的严格区分,两者形成了"合作联邦制"的新格局,都承担着管理福利、卫生、公路、教育和刑事审判等职责。1964年约翰逊总统宣布"伟大社会"计划,国会通过立法方式直接干预它选择的任何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不再关心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宪法第十修正案的意义基本消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格局变成了"中央集权制"[22]。随1970年代而来的新联邦主义要求把权力和责任归还给州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到1980年代,"在联邦制问题上--具体讲是在全国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和财政分工问题上--产生的冲突已逐步演化为传统的'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政治分歧,"[23]联邦中央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关系逐步成为"联邦制政治"的问题。
按照托马斯•戴伊教授和哈蒙•齐格勒教授在《民主的嘲讽》中的归纳,美国主张由联邦政府掌握权力的自由派的主要观点是:1、州和地方政府对社会问题缺乏足够认识,联邦政府必须在民权、就业机会平等、关心穷人和老年人、为所有美国人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和消除城市贫困和萎缩现象等方面承担起领导责任;2、在具有改革思想的公民必须和50个州或8万个地方政府打交道的情况下,实现变革是困难的,应当由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完成变革;3、由于州和地方政府在教育、福利、卫生和其他公共事务中规定的服务标准不同,因而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保证实行统一的标准;4、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依靠社会公正和经济进步的原则和理想使全国团结一致,而极端的非中央集权化只能在牺牲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促进地方或者地区的"特殊"利益。
与自由派观点相反,保守派主张州和地方自治,他们的主要观点是:1、基层政府鼓励自行负责和自力更生的意识;2、州和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地方需要和地方条件的公共计划;3、州和地方政府允许更多的人参与政治,从而鼓励人们分担政治和公民责任;4、州和城市之间的竞争能够产生改进公共计划和服务的结果;5、多层次的州和地方政府的存在鼓励试验和革新公共政策,整个国家都可以因此获利;6、州和地方政府减轻了全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负担,减少了只用单一政策管理国家而造成的政治混乱。[24]
从利益的角度讲,如果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中央)和州(地方)有关权力划分的争论永远会存在,因为权力背后是利益和需要。即使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情势变更、现实需要等多种原因,也都可能引致立法权限的讨价还价的重新分配。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只要这种权力配置关系的调整和变更是理性的、和平的、能够为大多数人们接受的,就应当是允许的。在考虑美国以及其他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与州(邦)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理必须记住,那就是联邦制国家中联邦的权力来自州(邦)的授权,而不是联邦所固有的,各州(邦)才是主权权力的所有者。
美国的议会及其立法权限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02]行使联邦立法权。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100名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权,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批准总统的任命;审判弹劾案。参议院设有17个常设委员会:农业、食品营养及森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科学及交通委员会;能源及天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及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健康,教育,劳工及养老金委员会;规则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印第安事务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则、决议设立,跨越国会届别而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助手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
众议院435名议员[03],任期2年。众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职权,提出联邦财政法案;提出弹劾;选举总统。众议院设有19个常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及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及劳动力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公务行为准则(纪律)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筹款委员会。
国会两院在权力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又相互制约。例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征税议案,只能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征税议案。此外,综合拨款议案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只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综合拨款议案。外交条约和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认可权属于参议院,参议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国会控制总统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决定性权力;众议院只能借助它的拨款权,对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间接的影响。依据宪法,总统缺位时,第一继任人为副总统兼参议长,第二继任人为众议长。依据宪法,弹劾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则享有审判权。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须经参议院参加审判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定罪[04]。
联邦立法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方可移送总统批准。
美国各州议会[05]是其立法机关,行使州的立法权。各州议会除一个州(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余都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06]。参议院的议员通常为30-40名,也有少的如阿拉斯加州,只有20名。众议院通常为100名左右,也有少的如特拉华州仅为39名。美国50个州目前共有议员7400多人。州议会最常见的委员会是:财政或筹款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市政委员会、铁路委员会、贸易和航运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保险委员会、税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树林委员会、野生动物委员会、市镇和县内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公共教育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刑事机构委员会、修改委员会、农村事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议案定稿委员会、贸易和制造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特权和选举委员会、公共印刷委员会、道路桥梁委员会等。州议会的立法权限比较宽泛,凡不是联邦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以及不属于联邦和州宪法明文禁止的立法事项,州议会都可以行使立法权。美国州议会的主要立法职权是:
1、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法律;
2、通过决议和财政法案;
3、审议法案;
4、对州宪法提出修正案,等等。
州议会一般每年开常会一次,会期通常不超过2个月。有17个州是隔年开常会一次。在一些州,公民还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签名同意后,就可以将公民自行提出的法案交付全体公民表决,如获通过,即可成为法律。在有的州,议会通过法案后还主动地或者应公民的要求,将法案交付公民复决,以多数最后通过。[07]在华盛顿、加利福尼亚、密执安、佛罗里达、密西西比等24个州,宪法规定有公民立法的内容,即公民通过一定程序直接制定、修改法律,甚至可以修改州宪法。"据统计,一百年中美国各州通过公民立法共制定法律2003个,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修改。"[08]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允许包括非议员个人和团体选民等都可以提出法案,因此在国会提出法案与通过法案的数量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反差。美国第93届国会提出法案18872件,获得通过923件;第95届国会提出法案15587件,获得通过1027件;第97届国会提出法案8094件,获得通过704件;第99届国会提出法案6499件,获得通过973件;第101届国会提出法案6683件,获得通过964件;第103届国会提出法案8544件,获得通过1431件。[09]第105届国会期间,提出法案9143件(其中众议院提出5568件,获得通过1148件;参议院提出3575件,获得通过929件),最终成为法律的只有343件。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机构多年的统计,能够成为法律的法案不到法案总数的5%。[10]
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划分
美国宪法对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的事项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分,联邦和州分别在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该条修正案规定了联邦和州立法权限划分的准则:联邦拥有"授予的权力",州拥有"保留的权力"。联邦享有的"授予的权力"是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举的立法权限;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可以从授予的权力合理引申出来的立法权限,为"默示的权力"。为了确保联邦制的贯彻,保证联邦和州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立法,美国宪法还禁止联邦或者州行使某些权力,并且规定了联邦和州可以共同享有的立法权限。根据这些宪法规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宪法解释,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被具体分为以下内容:
(一)授予联邦的立法权限:
1、征税、借款、发行货币;
2、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
3、制定统一的归化法和破产法;
4、规定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罚则;
5、设立邮政局和兴建邮政道路;
6、颁发专利权和版权;
7、设立联邦法院;
8、规定和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9、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规章;
10、建立陆军、海军;
11、征召民兵;
12、管理领地,管理财产;
13、厘定度量衡;
14、办理外交和缔结条约;
15、接纳新州加入联邦;
16、提出宪法修正案。[11]
(二)联邦的默示立法权限:
1、建立银行和其他公司。引申自征税、借款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2、为道路、学校、健康、保险等等提供经费。引申自兴建邮政道路、提供公共福利、国家防务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
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
5、帮助和管理农业。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三)禁止联邦行使的立法权限:
1、不得对任何州输出的商品征税;
2、间接税税率应当全国统一;
3、不得剥夺权利法案所做的保证;
4、在商业上,不得给予任何一州优惠于其他州的待遇;
5、未得到州的同意,不得改变州的疆界;
6、不得把新接纳的州置于低于创始州的地位;
7、不得允许奴隶制;
8、不得授予贵族爵位;
9、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10、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和入侵;
11、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四)保留给州的立法权限:
1、管理州内的工商业;
2、建立地方政府;
3、保护健康、安全,维护道德;
4、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序;
5、批准宪法修正案;
6、举行选举;
7、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
(五)禁止州行使的立法权限:
1、不得铸造货币,在和平时期不得保持军队和兵舰;
2、不得缔结条约;
3、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
4、不得否定人民享有法律的同等保护;
5、不得违反联邦宪法或阻挠联邦法律的实施;
6、不得因种族、肤色和性别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7、不得对进口货和出口货征税;
8、不得允许奴隶制;
9、不得授予贵族爵位;
10、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11、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者入侵;
12、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六)联邦和州都可以行使的立法权限:
1、征税;
2、借款;
3、设立银行和公司;
4、设立法院;
5、制定和实施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6、为公共目的而征用财产;
7、兴办公共福利。[12]
美国的立法体制还有一项内容,就是联邦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州法的效力。美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者法律,凡是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这项规定确立了联邦法在美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解决了联邦法不能在各州实施的法律问题。[13]
国会与行政在立法事项上的关系
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国会和州议会行使的制度和观念根深蒂固。在联邦一级,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14]。从这种体制的理论上讲,不应当存在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与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统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因为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性质的、自立的权力,"三权分立"原则要求立法和行政各行其权、各司其职,不得共同行使立法权或者行政权。然而,分权的制衡原则,又允许和要求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能够有效地牵制、制约,以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使权力均衡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因此,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又可以制约立法权,总统在立法方面拥有重要的权力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总统和国会分享联邦的立法权。总统的立法职权主要有:
(一)立法建议权
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合众国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根据宪法的此项规定,以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国家预算咨文、年度经济报告等形式,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力。
(二)法案签署权
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公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据统计,美国从1947年至1988年,共向国会提出法案362697件,其中一般法案338764件,占提案总数的93.4%;联合法案23933件,占6.6%。获得国会通过并经过总统签署的24006件,占提案总数的6.61%,其中有关公共立法15227件,分别占提案总数的4.19%和通过法案的63.42%;有关个人利益的立法8779件, 分别占提案总数的2.42%和通过法案的36.58%。[15]
(三)立法否决权
与法案签署权相连带,总统如果同意法案,才可能签署公布;如果不同意,则可以两种方式行使立法否决权。其一,对法案不予签署而退回国会,如果国会不能以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法案就不能通过生效。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所谓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是指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而不是指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在10天内,总统对该法案既不签署,又不退回国会,法案则自动生效。这就是正式否决。但是,其二,在国会送交总统签署法案的10天内,国会行将闭会,总统就可用保留不签的方式予以否决(这种方式亦称"口袋否决"或"搁置否决"),而此时国会已无机会推翻总统的否决,所以"口袋否决"比上述正式否决更为有效。美国第27任总统威廉•H•塔夫特曾说,虽然总统的"否决权仅仅是消极的否定法案,但事实证明此一权力具有立法性质,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占重要的地位。"[16] 据统计,从1789年到1988年,美国历届总统共行使立法否决权2469次,其中正式否决1419次,口袋否决1050次,否决被国会推翻103次。[17] 从1989年到1995年,(老)布什总统和克林顿总统共行使了47次行政否决,否决被国会推翻2次。[18]
总统的立法否决权以及国会推翻总统的权力,对于平衡国会与总统行政权力的关系,很有威慑力和作用。正如美国制宪会议主要参加者之一的麦迪逊所言:国会既然知道有这么一种权力(立法否决权),就会避免制定明知会被否决的立法。这样一来,这种权力的无言实施,就能保全和谐,避免谬误。而现在,否决权常被用来作为谈判的手段:在国会辩论一项法案之前和途中,总统不断发出呼声:若不如此,就要动用否决权,威胁施压;国会可以努力反制,以压倒否决威胁,或坚持不让。[19]
(四)授权立法权
美国总统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总统和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国会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但是,美国总统包括美国的行政机关行使授权立法权面临着三个障碍。其一,授予总统和行政机关立法权,怎样与三权分立原则协调一致?美国宪法固有的普遍准则是,立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遵照这一原则,立法和司法系统以外的机关不得被授予立法权和司法权。[20]其二,美国宪法解释和适用的基本原则是,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再次授出。因为美国的制宪理论认为,人民或者制宪者赋予国会议员以制定法律的权力,则该权力不得再转授予他人行使。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的立法权是宪法授予的,国会也是一个被授权者,它不能把任何权力再授予其他人。其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多次确认,国会的立法权不得授出,这"是一个公认的原则"。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Field v Clark 案件中还坚持认为,国会立法权不得授出,是毋庸置辩的原则。如何逾越以上障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修改宪法的有关条款,增加立法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授出的规定。另一种是保持宪法的稳定,不予直接修改,而是通过司法判例来重新解释立法机关的授权问题,确认在有法定标准限制的前提下,立法权可以授出的原则。美国人选择了后一种方式来确立其授权立法制度,从而强化了总统和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立的原则,授权立法成立的条件包括:1、国会对于授权事项须有授权的权力;2、国会须明确限定授权的范围--明确授权的主题,定明政策,确定授权立法的标准;3、国会应于偶发性事件的立法中规定其要决定的范围;4、国会仅得授权于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不得对私人或团体授权;5、任何违反法规的处罚须由国会亲自规定。
州的立法职权
在美国的50个州[21],州长享有一定的地方立法职权,主要是向州议会呈送咨文,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和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
州政府可以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根据本州公共事务的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
2、管理本州的信用借贷款项;
3、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
4、管理本州的交通事务;
5、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
6、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
7、管理本州的警卫组织和维持治安;
8、处理与本州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
9、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
10、对本州的公司进行登记核查;
11、协调和开展与他州的各种交流与联系;
12、与外国对等的地方政府或民间团体;
13、其他。
州政府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州宪法的规定和州议会的授权,对议会立法的事项行使州的授权立法权。
美国在联邦和州立法职权划分方面的变化,与其奉行联邦制原则的理念发展有关。在美国建国后的第一个一百年,联邦与州的格局被认为是"二元联邦制",这种体制被比喻为"一块多层蛋糕":地方政府是基础,州政府居中,联邦政府高踞在上。工业革命以后的经济发展,加上两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的挑战,结束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管事务的严格区分,两者形成了"合作联邦制"的新格局,都承担着管理福利、卫生、公路、教育和刑事审判等职责。1964年约翰逊总统宣布"伟大社会"计划,国会通过立法方式直接干预它选择的任何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不再关心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宪法第十修正案的意义基本消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格局变成了"中央集权制"[22]。随1970年代而来的新联邦主义要求把权力和责任归还给州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到1980年代,"在联邦制问题上--具体讲是在全国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和财政分工问题上--产生的冲突已逐步演化为传统的'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政治分歧,"[23]联邦中央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关系逐步成为"联邦制政治"的问题。
按照托马斯•戴伊教授和哈蒙•齐格勒教授在《民主的嘲讽》中的归纳,美国主张由联邦政府掌握权力的自由派的主要观点是:1、州和地方政府对社会问题缺乏足够认识,联邦政府必须在民权、就业机会平等、关心穷人和老年人、为所有美国人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和消除城市贫困和萎缩现象等方面承担起领导责任;2、在具有改革思想的公民必须和50个州或8万个地方政府打交道的情况下,实现变革是困难的,应当由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完成变革;3、由于州和地方政府在教育、福利、卫生和其他公共事务中规定的服务标准不同,因而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保证实行统一的标准;4、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依靠社会公正和经济进步的原则和理想使全国团结一致,而极端的非中央集权化只能在牺牲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促进地方或者地区的"特殊"利益。
与自由派观点相反,保守派主张州和地方自治,他们的主要观点是:1、基层政府鼓励自行负责和自力更生的意识;2、州和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地方需要和地方条件的公共计划;3、州和地方政府允许更多的人参与政治,从而鼓励人们分担政治和公民责任;4、州和城市之间的竞争能够产生改进公共计划和服务的结果;5、多层次的州和地方政府的存在鼓励试验和革新公共政策,整个国家都可以因此获利;6、州和地方政府减轻了全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负担,减少了只用单一政策管理国家而造成的政治混乱。[24]
从利益的角度讲,如果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中央)和州(地方)有关权力划分的争论永远会存在,因为权力背后是利益和需要。即使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情势变更、现实需要等多种原因,也都可能引致立法权限的讨价还价的重新分配。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只要这种权力配置关系的调整和变更是理性的、和平的、能够为大多数人们接受的,就应当是允许的。在考虑美国以及其他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与州(邦)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理必须记住,那就是联邦制国家中联邦的权力来自州(邦)的授权,而不是联邦所固有的,各州(邦)才是主权权力的所有者。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