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 消费税税额
2.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你4月销售粮食白酒4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0.5元/斤,比例税率为25%。该酒厂4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为 多少元?
参考答案:1为160. 2为5510元
是《经济基础知识》中 税收基本制度 一节的. 恳求各位帮忙,
“详细过程” 谢谢! 展开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1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该批小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4.3+4.1)÷(1-8%)×8%×100=160元
2 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4000*0.5+14040*25%=2000+3510=5510(元)
扩展资料: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税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该批小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4.3+4.1)÷(1-8%)×8%×100=160元
.某酒厂的消费税的题,我算的是5000元。
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14040÷1+17%)*25%+4000*0.5=5000元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
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税
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14.3+4.1)÷(1-8%)]*100*8%=160万元
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应纳消费税额=14040÷(1+17%)*25%+4000*0.5=5000元。
貌似 2为5510元错误。 如果答案是5510元,那么14040元为(不含增值税)
拓展资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参考资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百度百科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所以第一个问题: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14.3+4.1)÷(1-8%)]*100*8%=160万元
第二个问题:4000*0.5+14040*25%=2000+3510=5510(元)
拓展资料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
1.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按照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同时实行从量、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是上述两种征税方法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额=[(14.3+4.1)÷(1-8%)]*100*8%=160万元。
拓展资料: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