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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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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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2)调解。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3)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5)诉讼。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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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房产纠纷譬如信贷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等一系列的房地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针对这些纠纷,大致呈现出这样的一个特点:纠纷量多,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更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总的来讲数量多,但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小纠纷形成不了诉讼,或者诉讼成本过高,房屋这一块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底以房屋标的来计算,相对的成本就比较高。可能导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既有通过诉讼解决的,大多数老百姓则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它。律师如是说。
关于购房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是购房者们关注的头号纠纷问题。
现场的一位网友称自己的朋友在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上写的是商业住宅,但是住宅部分一点没有,完全是按照写字楼的模式来建设的,商业住宅楼在交房时竟变身成了商业楼,为此,数十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本自己在合肥购买房子,为的是方便小孩子上学,现在变成了商业楼,不能落户,更不用谈上学问题。
开发商存在比较明显的欺诈,他说既可以做写字楼,也可以做住宅,但是他所有的宣传,包括样板房所有的布置都是按照住宅的模式来布置的。所以最后这个情况就产生了纠纷,最后打起了官司。这就提醒了更多的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的审查,毕竟在合肥一套房子需要几十万,这个买卖行为是大宗的买卖行为。最后他提醒说,一个是合同和审查,你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细心,一定要注意;再来就是不要轻信开发商,包括像沙盘、宣传单页,大家都要谨慎。如果有什么条款或者约定,张伟说:一定要写进合同里面,这样产生纠纷维权起来我们是有利的。
信贷纠纷的产生和特征。
二手房这一块,关于信贷纠纷这一块比较多,因为现在银行的信贷额度逐渐收紧,导致这一块的纠纷产生。我们从年前到现在都在陆续解决一些纠纷问题,这个额度一般比较小,导致放款的速度比较慢,拉的时间比较长,一般一笔单子原来的流程是40天,目前的合同已经历时四个月的时间还没有走完,我觉得客户对这一块要求比较多。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总的来讲数量多,但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小纠纷形成不了诉讼,或者诉讼成本过高,房屋这一块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底以房屋标的来计算,相对的成本就比较高。可能导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既有通过诉讼解决的,大多数老百姓则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它。律师如是说。
关于购房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是购房者们关注的头号纠纷问题。
现场的一位网友称自己的朋友在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上写的是商业住宅,但是住宅部分一点没有,完全是按照写字楼的模式来建设的,商业住宅楼在交房时竟变身成了商业楼,为此,数十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本自己在合肥购买房子,为的是方便小孩子上学,现在变成了商业楼,不能落户,更不用谈上学问题。
开发商存在比较明显的欺诈,他说既可以做写字楼,也可以做住宅,但是他所有的宣传,包括样板房所有的布置都是按照住宅的模式来布置的。所以最后这个情况就产生了纠纷,最后打起了官司。这就提醒了更多的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的审查,毕竟在合肥一套房子需要几十万,这个买卖行为是大宗的买卖行为。最后他提醒说,一个是合同和审查,你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细心,一定要注意;再来就是不要轻信开发商,包括像沙盘、宣传单页,大家都要谨慎。如果有什么条款或者约定,张伟说:一定要写进合同里面,这样产生纠纷维权起来我们是有利的。
信贷纠纷的产生和特征。
二手房这一块,关于信贷纠纷这一块比较多,因为现在银行的信贷额度逐渐收紧,导致这一块的纠纷产生。我们从年前到现在都在陆续解决一些纠纷问题,这个额度一般比较小,导致放款的速度比较慢,拉的时间比较长,一般一笔单子原来的流程是40天,目前的合同已经历时四个月的时间还没有走完,我觉得客户对这一块要求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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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土地流转就上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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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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