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口几厘米算轻伤
创口长度不分锐器、钝器所伤,身体不同部位轻伤标准不一样。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达到轻伤的伤口:
1、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2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3、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4、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5、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6、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扩展资料: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定为轻伤的情节:
一、眼损伤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5、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6、视野轻度缺损;
7、外伤性斜视。
二、 鼻损伤
1、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2、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三、耳损伤
1、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2、外伤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4、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四、口腔损伤
1、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3、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4、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伤口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算轻伤。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2、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3、轻微伤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扩展资料:
轻伤赔偿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营养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轻伤
具体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列举几条标准:
一、5.1 颅脑、脊髓
1、5.1.3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
2、5.1.4 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
二、5.2 面部、耳廓
1、5.2.3 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平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平方厘米以上。
2、5.2.4 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三、5.3 听器听力
1、5.3.3 轻伤一级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2、5.3.4 轻伤二级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三、5.5 颈部
1、5.5.3 轻伤一级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平方厘米以上。
2、5.5.4 轻伤二级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平方厘米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平方厘米以上。
四、5.11 体表
1、5.11.2 轻伤一级
(1)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2)撕脱伤面积100平方厘米以上。
2、5.11.3 轻伤二级
(1)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撕脱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
五、5.12 其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