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继承房产一套(纠 30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继承房产一套(纠纷发生时市值60万)。2015年3月刘某因病身故。生前刘某曾立下两份遗嘱。2008年5月...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继承房产一套(纠纷发生时市值60万)。2015年3月刘某因病身故。生前刘某曾立下两份遗嘱。2008年5月6日于公证处公证一份遗嘱,遗嘱指定其子刘一继承其从刘母处继承所得房产。2013年4月2日,因刘一从事经营不善欠下巨债,刘某恐房产不保,遂立下自书遗嘱决定将从母亲处继承所得房产留给女婿张甲。刘某生前有一著作大卖,共得稿酬300万,且出版方准备再版续约。刘某与张某长期居住的房屋为刘某婚前所买,纠纷发生时市值100万。除两处房产与300万稿酬之外,已知刘某夫妻有银行存款30万。
刘某的父母早年已在地震中丧生。刘某和张某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儿子刘一,女儿刘兰。刘兰于2007年意外身亡,养女张丫和其夫张甲一直与刘某夫妇同住,张甲尽心照顾岳父岳母远近闻名。刘某与张某系再婚,刘某与前妻有一女刘玉跟随其母亲一同生活,之后刘玉与刘某较少来往。2006年,刘玉与何某结婚(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登记),婚后不久产下一子何平。
关于存款、稿酬和两套房产,张某认为应该归作为配偶的自己。刘一认为,作为刘家唯一的儿子,这些财产应该尽归自己所有,何况父亲生前所立遗嘱也能推得此意。女婿张甲也拿出刘某的遗嘱主张财产。刘玉得知亲生父亲死亡后也主张继承。在大家为遗产争执不下时,刘玉骑车被撞死亡。
请问:
1)300万稿酬,30万存款和两套房产之中有哪些属于刘某的遗产?
2)刘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为什么?
急需!!! 展开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继承房产一套(纠纷发生时市值60万)。2015年3月刘某因病身故。生前刘某曾立下两份遗嘱。2008年5月6日于公证处公证一份遗嘱,遗嘱指定其子刘一继承其从刘母处继承所得房产。2013年4月2日,因刘一从事经营不善欠下巨债,刘某恐房产不保,遂立下自书遗嘱决定将从母亲处继承所得房产留给女婿张甲。刘某生前有一著作大卖,共得稿酬300万,且出版方准备再版续约。刘某与张某长期居住的房屋为刘某婚前所买,纠纷发生时市值100万。除两处房产与300万稿酬之外,已知刘某夫妻有银行存款30万。
刘某的父母早年已在地震中丧生。刘某和张某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儿子刘一,女儿刘兰。刘兰于2007年意外身亡,养女张丫和其夫张甲一直与刘某夫妇同住,张甲尽心照顾岳父岳母远近闻名。刘某与张某系再婚,刘某与前妻有一女刘玉跟随其母亲一同生活,之后刘玉与刘某较少来往。2006年,刘玉与何某结婚(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登记),婚后不久产下一子何平。
关于存款、稿酬和两套房产,张某认为应该归作为配偶的自己。刘一认为,作为刘家唯一的儿子,这些财产应该尽归自己所有,何况父亲生前所立遗嘱也能推得此意。女婿张甲也拿出刘某的遗嘱主张财产。刘玉得知亲生父亲死亡后也主张继承。在大家为遗产争执不下时,刘玉骑车被撞死亡。
请问:
1)300万稿酬,30万存款和两套房产之中有哪些属于刘某的遗产?
2)刘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为什么?
急需!!! 展开
1个回答
2016-01-12
展开全部
答1:300万稿酬的一部分、30万存款的一部分、市值60万的房产的一部分以及市值一百万房产的整体为刘某的遗产。(所谓的一部分下边会解释)
解释1:300万的稿酬、夫妻的30万存款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产均为刘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同时并没有独立约定。故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死亡,刘某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某的一部分。因题目未做解释。故而此部分当如何划分尚不清楚。而刘某婚前所买的一百万的房屋是刘某婚前获得。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
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仍然有刘某有权处分的份额。刘某死后,对此份额作出的最后一份遗嘱即为此份房屋的最终归属。故而此60万房屋中属于刘某遗产的部分由刘某女婿张甲继承。(此份继承并非有继承权的继承。而是属于遗赠范围,因女婿张甲并不在第一继承人之中)
同时,根据继承法,婚生子、非婚生子、离婚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在遗产继承时享有同样的第一继承权。但因刘兰在刘某之前死亡且刘兰无子嗣无人代位继承故而刘兰无继承权。刘玉虽亦死亡。但刘玉在刘某之后死亡。故而刘玉享有继承权。但刘玉死亡,故而刘玉遗产应继续分配。刘玉有一子何平。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以上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同时应当考虑继承人生活状况作出适当照顾。
故而参与遗产分配的人有:妻子张某、儿子刘一、养女张丫、女儿刘玉。其中女儿刘玉的份额由刘玉之子何平转继承。
手打不易,累死我了。而且此案例适用不同的条款还有其他的解释。本处不一一说明。求采纳,求奖励。
解释1:300万的稿酬、夫妻的30万存款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产均为刘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同时并没有独立约定。故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死亡,刘某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某的一部分。因题目未做解释。故而此部分当如何划分尚不清楚。而刘某婚前所买的一百万的房屋是刘某婚前获得。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
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仍然有刘某有权处分的份额。刘某死后,对此份额作出的最后一份遗嘱即为此份房屋的最终归属。故而此60万房屋中属于刘某遗产的部分由刘某女婿张甲继承。(此份继承并非有继承权的继承。而是属于遗赠范围,因女婿张甲并不在第一继承人之中)
同时,根据继承法,婚生子、非婚生子、离婚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在遗产继承时享有同样的第一继承权。但因刘兰在刘某之前死亡且刘兰无子嗣无人代位继承故而刘兰无继承权。刘玉虽亦死亡。但刘玉在刘某之后死亡。故而刘玉享有继承权。但刘玉死亡,故而刘玉遗产应继续分配。刘玉有一子何平。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以上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同时应当考虑继承人生活状况作出适当照顾。
故而参与遗产分配的人有:妻子张某、儿子刘一、养女张丫、女儿刘玉。其中女儿刘玉的份额由刘玉之子何平转继承。
手打不易,累死我了。而且此案例适用不同的条款还有其他的解释。本处不一一说明。求采纳,求奖励。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0214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昌湖上倒影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