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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4.9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二)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
(三)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
(四)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扩展资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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