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杀死他人又试图自杀的人社会是否应该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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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挽救取决于社会的伦理观念,这个问题放在东西方得出的结论会完全不一样。
如果在西方,西方的伦理学基础是人性本善,也就是说人所追求的一切都是善的,所谓的恶是行为的不当而造成的。同时人又不仅仅是独立的个体,从人类出生之后起就受到了外部社会的影响,所以,个体的罪行不一定是他本人的错,更可能是社会没有提供一个适合这个个体生存的环境而导致的,这样的逻辑下,杀人是需要惩罚的,但是死刑不可取的,因为每一个没有能够引到这个个体使用适当手段达成目的的公民都是有责任的(每个人都是社会因素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人性本善,所以个体不可能毫无理由的犯下恶行,就如同动物世界里不存在个体毫无原因就杀死同类的情况。所以,如果犯罪者要自杀,那是他要赎罪,应该尊重他的个人意志。如果不自杀,那就关进大牢接受改造,当然你进了监狱在想要自杀就要被阻止了。伦理学相关具体可以参考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另外,法律上自杀虽然现在没有明令禁止,但是以前自杀是被禁止的,严重的要充公财产曝尸荒野的,详见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不过现在没这个条令了。
但是如果是在东方伦理学框架下,故事就不一样了。子曰:性与天道,不可推而得也。儒家认为人性和天道一样,不是随随便便推敲下就可以得出结论的。所以,以中国文化圈为中心的东方伦理观念里面人性善恶是不可知的。由此,得出了教化的管理模式。社会会提供标准的行为规范,这个就是道德系统,我们不是一生下来就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但是只要社会推崇统一的道德标准,那么每个人都能够清晰的分辨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而刑罚的作用则是杀鸡儆猴,明确底线告诫每个公民不要模仿。在这个逻辑下,杀人了自杀,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必须受到审判,审判之后处刑广而告之才能达到最大的社会告诫作用。这个也是为什么中国古代的刑罚有那么多惨无人道的处死手段的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恶劣,这个审判的传播范围就会越广,刑罚就会越重。
当然上面的都是按照伦理逻辑来的结论,实际操作上就要看当事警察个人的行为准则了。
如果在西方,西方的伦理学基础是人性本善,也就是说人所追求的一切都是善的,所谓的恶是行为的不当而造成的。同时人又不仅仅是独立的个体,从人类出生之后起就受到了外部社会的影响,所以,个体的罪行不一定是他本人的错,更可能是社会没有提供一个适合这个个体生存的环境而导致的,这样的逻辑下,杀人是需要惩罚的,但是死刑不可取的,因为每一个没有能够引到这个个体使用适当手段达成目的的公民都是有责任的(每个人都是社会因素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人性本善,所以个体不可能毫无理由的犯下恶行,就如同动物世界里不存在个体毫无原因就杀死同类的情况。所以,如果犯罪者要自杀,那是他要赎罪,应该尊重他的个人意志。如果不自杀,那就关进大牢接受改造,当然你进了监狱在想要自杀就要被阻止了。伦理学相关具体可以参考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另外,法律上自杀虽然现在没有明令禁止,但是以前自杀是被禁止的,严重的要充公财产曝尸荒野的,详见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不过现在没这个条令了。
但是如果是在东方伦理学框架下,故事就不一样了。子曰:性与天道,不可推而得也。儒家认为人性和天道一样,不是随随便便推敲下就可以得出结论的。所以,以中国文化圈为中心的东方伦理观念里面人性善恶是不可知的。由此,得出了教化的管理模式。社会会提供标准的行为规范,这个就是道德系统,我们不是一生下来就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但是只要社会推崇统一的道德标准,那么每个人都能够清晰的分辨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而刑罚的作用则是杀鸡儆猴,明确底线告诫每个公民不要模仿。在这个逻辑下,杀人了自杀,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必须受到审判,审判之后处刑广而告之才能达到最大的社会告诫作用。这个也是为什么中国古代的刑罚有那么多惨无人道的处死手段的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恶劣,这个审判的传播范围就会越广,刑罚就会越重。
当然上面的都是按照伦理逻辑来的结论,实际操作上就要看当事警察个人的行为准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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